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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监局原局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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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vfrw 发表于 2009-4-20 2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大河网-东方今报报道,昨天,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据了解,2007年5月,河南省质监局原局长包建民、副局长陈学升(2007年6月被判刑6年)同时被省纪委双规;同年8月,包建民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揭开这一事件的是省质监局所属的“金质大厦”对外租赁和干部提拔问题。
  利用职务之便 谋私利近两百万
金质大厦是郑州市知名豪华酒店,位于郑州市黄金地段花园路。2003年下半年,河南省质监局组建“金质大厦招商办”,承办大楼的整体出租工作。此事由陈学升分管,质监局一培训中心主任于某具体负责。
2003年8月,河南周口市川汇大酒店原总经理吴某曾变相向陈学升、于某二人行贿30万元。同年10月上旬,在陈、于二人关照下,吴某所在公司在10多家公司同时竞标的情况下顺利过关,并很快与省质监局达成承租协议。之后,省质监局干部职工多次举报,包建民、陈学升最终东窗事发。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包建民在担任河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局长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挂靠、工程招标、干部提拔任用和人事调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8万元、美金9.4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1.38万元的大众途安汽车一辆。
另外,包建民还有人民币7万余元、美金20余万元讲不清合法来源。
数罪并罚 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建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包建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包建民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庭宣判后,包建民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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