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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刑事审判将新增控辩双方“量刑辩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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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哥 发表于 2009-5-2 00: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网-云南信息报报道,以往案件的“定罪量刑”是法官关起门来讨论。为了更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5月1日起,云南省19家法院的刑事审判中,将新增控辩双方“量刑辩论”的审判环节。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将被法院充分考虑,判决书也将增加“定罪量刑”庭审内容。
“定罪量刑”将搬上庭审
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4月24日下午,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四长”参加了“1+4”模式的省政法机关联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若干意见》(下称《列席意见》)和《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意见》)。

《列席意见》规定,检察长提出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的,法院应当安排列席。检察长将依法履行对案件的诉讼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等问题发表意见,阐述检察机关的观点和理由。其中就包括了对定罪量刑的意见和阐述。但检察长就案件处理不享有表决权。

《量刑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起诉的,应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应适用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就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提出辩护意见或向法庭陈述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的通过,表明我省刑事审判将迎来一个新的模式——“控辩双方就量刑幅度展开辩论”。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量刑意见》的实施。

检察院起诉先提出《量刑意见书》
法院判决书要写明三方量刑意见
昨日上午9时30分,云南省高院就这两项改革举措召开新闻通报会。
云南省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量刑意见》实施后,检察院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种类(含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各种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可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并阐明理由。如果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不当,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可以做有限的变更。

法官、公诉机关、律师及被告人,在同一个法律的基础上,就同一案件“定罪量刑”展开辩论,根据庭审控辩双方对量刑意见的辩论观点,法院结合庭审确认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量刑。刑事案件审理时的量刑审理情况将写入刑事裁判文书,写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依法阐明法院刑罚裁量的意见及理由。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没被法院采纳时,也将说明没被采纳的理由。

对于“定罪量刑”搬上法庭,是否会冲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该负责人表示,两者之间并不冲突,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后,最终的裁决权仍在法院。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意见的建议,更有利于法院结合案件本身准确量刑。“这项举措的实施,对法院是一种监督,对检察院是一种责任,也给了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更多的权利。”

  被害人为被告求情
将作为从轻量刑依据
“在阳宗海污染案件的审理中,检察机关其实就是采用了这种新型的审判模式。”该负责人说,一些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往往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入狱坐了牢,而民事部分的赔偿却难以执行。因此,被告人积极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被害人向法院为被告人求情,在量刑环节中法院将会根据案情充分考虑,并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据悉,《列席意见》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于近期施行。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先开展试点,从5月1日起,全省38个试点单位的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庭将增加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的审理和裁判。

省高院、省检察院以及省司法厅将密切关注试点单位的改革进程。预计将在2010年这项制度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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