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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强势”激化纠纷 法律维权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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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bHbIOT 发表于 2009-5-4 10: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站在律师的角度来观察,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群体性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近一个阶段以来,由劳动者权益受损等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快速上升。在一些打工者集中的地区,打工仔、打工妹手拉手拦住马路、要求加薪的现象屡见不鲜。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身份置换经济补偿不到位、“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原因也导致群访“散步”、罢工怠工情况出现,其激烈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呈上升趋势。

去年8月,全国总工会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共同开展了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活动评选出的十大杰出律师,绝大多数都有着代理群体性维权案件的丰富经验。其中的一些律师曾不止一次地将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人的职工队伍,拦在了群体上访的路上。一些律师经过多次与企业老板面对面谈判,为职工争取到合法权益,从而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采访了其中的六位律师,他们站在律师的特殊角度认为,职工意愿表达不通畅,一些企业存在“非正常强势”的心态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劳资纠纷,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群体性维权上升为群体性事件
由劳动争议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最初只是源于一个个的群体性维权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有可能使其激化、升级为群体性事件。

40岁的周晓明律师,是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他成功处理的企业职工重大群体性案件和其他职工维权案件多达2000余起。他将近年来职工群体性维权的特点概括为三点。

一是数量增多,规模扩大。二是涉及的部门行业增多、主体成分呈现多元化,参与维权的职工既有国企下岗职工,也有私营、外企职工和农民工。三是维权诉求不尽相同,国企职工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目的在于维护经济权利、要求管理企业事务的权利;私营、外企的职工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

“近年来群体性维权越来越多地上升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在于,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周晓明说,“多数职工维权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导致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

在上海黄浦区总工会公职律师林志祥18年的职工维权经历中,他尤其重视化解群体性纠纷,擅长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经他手的劳动争议案件,有30%是调解解决的。

在林志祥看来,群体性维权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工意愿的表达渠道不畅通,企业内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协商机制。当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职工要求收入最大化的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处理途径。

这一问题突出地反映在群体性利益之争案件中。这类案件较多的是劳动者对企业分配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不满引起的集体争议。
“如果这类案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职工的主张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往往得不到支持,原因是诉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作支撑”,林志祥说,“因此这类案件解决较为有效的途径是由第三方出面,以调解的方式给争议双方做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走民主程序,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周晓明也认为,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和协商机制对于办理群体性维权案件、防止其发展为群体性事件非常重要。
他说,由于群体性维权涉及的职工人数较多,而且多是长久以来得不到解决的老问题,导致职工情绪长期对立。“职工维权之所以能发展成群体性事件,最显著的原因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职工和群众,虽然自己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但却参与进了群体性事件当中,这不能不令政府以及我们这些办案人员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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