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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政绩平庸的干部也要责令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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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渔儿 发表于 2009-5-4 22: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消息5月4日,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刊载文章认为,要实现从“问责风暴”到“制度问责”的转变,问责制应当贯穿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施政行政的全过程,成为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不仅领导干部出了问题必须负责,那些政绩平庸、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也要责令其辞职,直至免职。文章如下:
以“制度问责”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刘永彪
从“非典”危机中启动“官员问责”开始,一系列部委和地方高官问责事件表明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正在付诸实践、深入人心。2008年中央再掀“问责风暴”,因三鹿奶粉事件,李长江、吴显国等一批中央部门和地方官员引咎辞职或受到免职,在深圳火灾和河南登封矿难中,也有一些地方官员被免职。毫无疑问,此次“问责风暴”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和政权建设、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明确信号,有利于巩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树立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对各级官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然而,在问责风暴刮起的同时,不免让人怀有这样的疑虑:追究某些官员的责任,往往是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这能否算得上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或设计,能否具有长久的作用和效力?“问责风暴”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难脱“人治”色彩,行政问责如果长期得不到规范化、科学化,其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如果不重视建立健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无论这样的风暴再多,风暴的强度再大,也只不过是短期行为,只会产生短期效应,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与“危机时刻”一次次掀起的“问责风暴”相比,我们更期盼长久有效的问责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问责制度的完善将是我国行政制度体系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问责制不仅意味着领导干部出了问题必须负责,还意味着那些政绩平庸、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也要责令其辞职,直至免职。多年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只知享受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知或不愿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太平官”、“混事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成为普遍现象。一旦由于失职或失察导致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时,人人唯恐避之不及,实在推不掉,就找借口,轻描淡写地以“交学费”等将之大而化小,小而化了。这既助长了领导干部的不负责任意识,也直接造成了干部队伍责任意识淡漠,利为民所谋观念淡化,损害了干部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也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感召力、凝聚力。建立问责制度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事后依此“惩戒”或“处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官员,或者说,问责制的指向并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敏感时期”或“危机时期”,而是应当贯穿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施政行政的全过程,成为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建立问责制主要不是为了对官员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晰的界定,而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时刻激励官员清楚认识和勇于承担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因为失察、失职或渎职而辞职或被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建设,南京、长沙、重庆、广州等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规定,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在推动“责任政府”构建的同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2009年3月11日,南京市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其中亮点颇多:一是党政一体问责,突破了以往只问行政责任的惯例。《办法》不仅将各级党政领导全部纳入问责范围,而且规定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及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领导人员的问责,也参照该办法执行。二是问责的依据包含了异体监督的因素。《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都可以成为问责的依据。三是问责与工作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提高了问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可以有效地避免时有发生的“问责秀”和“假问责”。
问责制的推行意义重大,但问责制的合理构建更为关键。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将问责制失之简单化、扩大化,则有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和广大政府官员的积极性,背离问责制的初衷。
要实现从“问责风暴”到“制度问责”的转变,首先要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负责。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当前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职能重叠现象严重。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多头监管模式”是造成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农业、工商、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五大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有权有利的争之,执法和问责的双“真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否则,责任人难以确定,最终有可能使问责制归之无效或不公平,导致责任虚置或责任追究不到位。
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问责不成为“内部解决问题”的姑息行为。
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由公民到政府的真正有效的问责制度,并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去。要使问责制度常态化,并成为悬在每个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让官员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民本意识,切实依法行政,心有忌惮,减少乱作为、不作为。同时也要防止大量被问责官员风头过后移地为官的制度化安排,让问责制在构建官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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