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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南通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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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blxva 发表于 2009-5-6 19: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笔者从有关渠道得知有3件案件8名被害人及亲属通过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领到了3万元补偿金,他们的生活困境问题得以解决。联想到“马加爵案”、“邱兴华案”,被害人的赔偿伴随一声枪响而灰飞烟灭,笔者不禁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叫好。, V+ @9 H! y* |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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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自然会产生强烈的“复仇”和“追偿”心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基于维护公共秩序,依法对犯罪分子侦查、公诉、判决并执行刑罚,满足了被害人“复仇”愿望。但是,由于罪犯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无法兑现对被害人的赔偿,致使被害人及亲属陷入生活危机,某种程度上是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如邱兴华“我愿意赔,但我没钱”的现实,使11名遭其杀害的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愿望落空。6 r" [  A( U- M. F4 V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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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的“追偿”愿望落空,会引发无休止的信访,甚至出于绝望而对犯罪分子及亲属乃至社会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进而进行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在其《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相互作用》一文中就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者可能向犯罪者方向转化。因此,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可以抚慰被害人失衡的心理,防止被害者转化为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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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有义务确保公民的权利免受罪犯的侵犯,至少应该确保受犯罪侵犯的权利获得赔偿,否则政府就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1984年美国在财政部内设立被害人特别基金。1988年英国明确获得国家补偿是被害人的法定权利 。南通中院设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刑事制度中的落实,体现了国家对法治进步和文明的追求,对于我国被害人权益制度的完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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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A/ z! O8 H( t7 R' L  有人认为政府财力有限,有心无力。这是一种误解,正因为政府财力有限,才更应该将纳税人的钱花在“刀刃”上。况且,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还包括国家对犯罪分子的罚没款收入、社会捐赠、罪犯服刑期间劳动所得等。当然,政府毕竟财力有限,只能提供部分资金,这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这项制度,鼓励社会上有能力、有爱心的人士加入捐赠行列,扩大资金规模,增强救助能力,让更多的受害人及亲属从中受益。* a1 y) g0 R1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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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3 M7 p: `* w  笔者在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欣慰的同时,也呼吁政府将好事办彻底,加强对资金的监管,设立专用帐户,严格适用对象,完善审批程序,真正发挥作用,毕竟连老百姓保命钱的社会保障基金都有人染指。当然,一枝独秀不是春,笔者希望看到的是,在不太长的日子里,南通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能象催醒万物的春风一样,引来全国各地这一制度的百花盛开,让人们感受到我国法治建设百花齐放、姹紫嫣红的满园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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