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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辆小中巴车打了十年一堆官司,司法腐败大家评!我姓曾维勇,曾德明是我父亲。李强容是我老婆。平时是曾德明开车,李强容卖票。由于经济上很困难,李强容又是个大肚子,所以我想卖车。父亲认为找钱不想卖,远房亲戚表叔陈有智想和曾德明合伙经营该车,98年4月18日就开始经营了,陈有智卖票,曾开车,我不干,两父子当时也有矛盾。于是陈有智拿出房产本叫我母亲黄国勉在乡镇企业投资公司贷款,乡镇企业投资公司贷款的总经理就是和陈有智关系很好的我的另一个表叔。98年4月30日,一个叫余远群的人以2万5千元的价格来买车,我和她签定了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陈有智指使干的,随后叫我母亲打了条子,形成债务关系,第二天叫我父亲签定合伙经营合同,他本人分文未出。余远群也随后说是帮忙就不管了,我多次找陈有智,陈有智以合伙经营为理强行经营,这就是事实。车卖后陈拿走了所有卖车款。第一场官司我告的是余远群,叫她屡行合同。法院在事情很清楚的情况下,乱判,判剩下的钱是给我父母了的,对方没证据是我抢了证据造成的。我上诉重庆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把事情搞清楚,我还拿出单位证明,法院说我抢证据的时间我在上班,不可能的,最后中院维持原判,只是抢证据的人认定为我老婆李强容,她那时已近临产了啊。随后陈有智的老婆在法院说车是他家的,以借款告上永川法院,永川法院就支持她的诉求。法院以强制执行为由,把我母亲拘留,她那时只有5百多元,父亲无收入,我不服以侵权案起诉永川法院,法院驳回,答复车是余远群的,余怕沾责任,写了98年4月30日把车又卖给了我父亲的买卖合同和委托书,说与她无管。。。。。随后曾德明起诉的陈有智这个案子法院在审理时,如果是关于了车辆的亏损问题,那么车辆就认定为我的,由我全部负责,要不就用我父亲的所谓调解处理作答复[实际没有任何调解书],如果牵涉到他人利益时,车辆就变成了他人的了,这辆车最先车主是一个叫周灵的人的,周灵又转让给家住重庆九龙坡西盆的赵其远,后赵其远又转让给我,周和赵在转让时因转让费问题在重庆九龙坡铜馆译法庭[后该法庭又合并到归西盆法庭管]打了官司,赵败诉,后赵把车转让给我后,法院有笔两千多元的案件执行费我在很困难的情况下当着法官的面帮他支付的,打的收具就是法官撕下的一张信签纸,赵心情高兴一次性按很多手映在上面,这事过了我一直没去找过他,俗话说得好啊!人心隔肚皮,在永川法院官司打得伤心的时候,也就是法院认定的车主是余远群的时候,突然我家接到远方一个陌生人的来信,说有非常重要的事情要我家去他那里一趟,原来赵其远得知我家在打官司,就找了西盆一个老律司商量,怎样从中插上一脚,捞点油水出来,事成后可以分点成给这个律司,这个律司于是写了信给我家来,他叫我一家人要小心点,因为越是穷和没有权势的人越容易吃亏,他的做法是觉得做人还是要讲点良心,不求别的甚么。。。。,果不出他所言,陈有智的老婆就去法院说车是他家的,在和我父亲的经营中,我父母经过结算欠她一万元,要求尝还,赵其远也起诉到永川法院,说车是他卖给我的,他有钱,我家穷,他钱带多了不方便曾经拿出一万元给我母亲保管,被我母亲保管掉了要求赔尝,由于以前买赵其远的车时我是向一个叫曹登元的人借的高利贷两万多元给赵其远的[曹每月从我工资中拿500元好处费,我和赵当时是黄千火车站一起上班的工人,曹是车站站长,后来车辆有笔费用就是曹登元出的,曹登元因病去世了,]曹登元的儿子曹胜就以合法继陈权为由也起诉我于重庆九龙坡西盆法庭要求我尝还一笔车辆两千多元的亏损款,于是这样所有关于这辆车的人不管有道理还是没得道理,通通都把我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怪现相,车辆的亏损永川法院就坚持认定为调解结决的[当庭调解,所以没有调解书],九龙坡西盆法庭又认为车辆亏损款又该我赔,这样子永川我一家人在四处申诉,九龙坡法院要求开庭的传票满天飞,我当时家庭的情况很困难,老婆挺个大肚子担心受怕,又没前钱,官司不断,女儿好不容易生下来,经医院鉴定为一级智残,终身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我心里起火啊!我当时家住在长河谝火车站[这是成渝铁路最艰苦的一个地方,不通公路,深山里面,人烟稀少,为了法院的传唤,我每次出来要翻两个山坡才到公路上等汽车,我父母当时是没有房子住的,租了永川天主堂寺庙的一间瓦房里。生活很困难啊!对于九龙坡法院,曹胜的债务案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为我是永川人,根具原告就被告的原责,曹胜理应在永川法院起诉才对,同是我要求赵其远尝还他在九龙坡法院中被执行实际上是我垫付的两千多元钱,最后是以起诉赵其远的方式进行的,结果西盆法庭的丁宏法官和罗显华两人对我进行打压,我与赵其远的案子他就传票满天飞,一张又一张的传票寄来,我常常一身泥巴的坐晚上的火车几十公里的路转辗的跑去开庭见不到被告,一次又一次坐冷板凳,罗现华就来拍桌子打巴掌在你面前叫还钱[曹胜案],我把身份证拿给他看,他看都不看就说我没得证具,下达裁定书说该案应有重庆九龙坡西盆法庭管,我只得又上诉重庆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才将案子转交永川法院处理,在我一家人四处申诉法官李长诉违法办案,强制调解时,曹胜的案子永川法院又安排李长诉法官来审理,最后李法官又下判决书说车是我的,我负责赔尝。。。。。。我拿起这一大堆叛决书到处申诉没人管啊?对于西盆法庭有一次还给我下了冻结工资的2594号民事裁定书,我说赵其远的案子你们不开庭,我就把这个裁定拿走去申诉,西盆法庭的庭长就朝我吼;你拿得出我办公室,就拿不出下面的大门,我上面还没盖核对无异章。。。。。;2000年12月22号,我根具西盆法庭的传票又一路风尘来到法庭开庭,依然没有被告,我火了,吃住我都要见被告一面,我不走了[其实被告赵其远就住在离法庭几百米外]后赵来了,他说车子已经转让给我了,该按合同由我拿了,我告诉丁宏法官,我是垫付的执行款,还有赵其远在永川污告我父母时,由他交到永川法院我与他的转让合同上面注明了我和他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这个证具就在永川法院的,我话还没说完,赵一下从座位上站起来,吼到[上面只有四个字,叫一切无效]随后就审完了,在永川我父亲的案子依然受到不公正对待,我隔了段时间去西盆法庭拿判决书,在丁宏的办公室,我问丁宏,这个判决书盖了核对无异章,为甚么不写日期,丁宏说;早就给你判了,随便写一个就是了,这样他写了我就又到重庆中级法院去申诉,顺便把这个案子拿去上诉,结果去资询律师,律师告诉我不要打了,因为你的判决书是12月21日下的,而开庭的传票是12月22日,没得意思了,我不服还是等到中院开庭,汪和平法官在法庭上只提我的问题,被告一句话都不说,我起火了就吼了一句;[先下判决后开庭,这叫甚么法院啊]汪和平就走了,随后维持原判。2002年过后,国家修了内昆线,我调到了云南昭通工作,我父母在永川依然挣扎在官司中,我少有回去,有时想不通啊,就向上面写了信,2004年永川法院得知我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叫我回去,结果就被欧打了,戴上手拷先送的是监狱,我亲眼看见面前就是一到钢精焊的铁门,里面有个女犯人戴着手烤和脚链,他们又说送错了,才有押到的看守所。。。。。。[曾德明申诉如下 ]<BR>1998年4月18日,我与被申诉人的丈夫陈有智打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一辆渝C03724小客车,挂靠在重庆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永南站.同年4月30日,我妻子黄国勉借被申诉人的房产本在永川市乡镇企业投资公司抵押贷款2万4千元用于支付买车款.同年5月1日签定了由被申诉人亲笔写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车价4万元,各出资2万元,盈亏风险共担,由陈有智负责经营,我开车.在共同经营中,陈有智独自霸占经营款,并且不出资分文,不履行合同,张正权[陈有智之妻]又以4月30日的借款相逼,要求还房产本,为了取回在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房产本,98年9月份经共同协商,将车出售,偿还贷款不足的资金由黄国勉出具1万元借条给张正权.1999年11月,张正权以1万元借条起诉于永川法院中山路法庭,谎称是我和她丈夫陈有智的经营结算产生的债务.庭审中.我不同意她的说法,拿出合伙经营协议书提出反诉.法官不允许反诉,并以[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书支持张正权的诉讼请求,事实颠倒不清,被申诉人分文没出,反而认定我没出资.人为把案件复杂话.造成我以后陷入累诉的深渊.2000年5月22日,我以合伙经营纠纷起诉到永川法院.同年6月6日开庭.由李长述独任审理,庭审中法官和对方律师经行了辱骂后强制对案件经行调解.不调解就要拘留我,还要罚款.说我是假证据.不允许说话,搞到天黑,没办法只好在李长述法官起草的收具上违心的签字,把诉讼费929元作为陈有智的合伙经营亏损款.并作抵于[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的执行款.我很气愤和不服.四出申诉,永川法院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将黄国勉拘留.理由是不履行[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2001年2月28日.我要求法院再审,永川法院以永法[2001]信复13号通知我不能再审,只能另案起诉.并限定时间为7日.同年6月18日.该案再次开庭.由法官周敏主持审理.在庭审中,我正苦于拿不出法官强制调解的证据时,那知被告陈有智主动得意洋洋的谈了事情经过,并说:就是要拘留他,就是要罚他款......法官周敏草草的宣步了休庭就走了.说不关她的事.随后永川法院下达永法[2001]永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只能申诉,不能再起诉.我不服,要上诉中院,法院领导告知,不要上诉,已立案再审.2001年7月9日收到永法[2001]信访申请14号通知书叫我搞听证.同年7月16日举行听证会.再庭上再次证明被告陈有智合同分文没出,没有履行的事实.但是.随后下达的[2001]永民审字第14号通知,驳回我的申诉,2001年9月,我依法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诉要求再审,2002年7月26日,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监428号通知'按照申诉复查管理的有关规定,你应向永川市法院提出申诉',以此我于2002年7月30日向永川市法院提出申诉并立案受理,交了诉讼费750元,事隔一天,7月31日,永川市法院叫我撤诉,理由是,中院把卷宗提走了,由重庆市一中院处理.2002年8月14日,市一中院通知我单方面参加由唐小利主持的听证,2002年9月,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监429号的通知,维护永川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驳回我的申诉.2001年9月1日,我向永川市检察院反映情况,2001年10月22日,收到永川市检察院下达的[2001]45号'终止审查通知书',2003年7月14日,我向市一中院举报法官违法办案的事实,中院不答复,2003年11月,我向永川市人大申诉,永川法院在2003年12月31日,2004年2月11日召集双方人员开座谈会,法院叫我起诉解决问题,2004年2月13日,又起诉永川市法院立案,2004年2月23日,收到永川市法院通知,叫我提出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随后按照法院的要求交去了相关证据,2004年4月12日,收到永川法院通知,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我的案件,不予受理,2004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电话通知要了解案情,接待我们的是立案庭的周海燕,她当时表示说'此案应先解决出资款,后谈亏损'.同年9月重庆市一中院电话通知叫息诉,问其理由,回答'没有理由',由于车辆经营中有笔亏损是按债务案判决在我儿曾维勇头上的,我向永川法院提出异议无效,在2004年3月永川法院冻结了曾维勇的工资,案件得到强制执行的情况下,2004年4月5日在永川法院执行庭强制做曾维勇笔录,曾维勇不同意做笔录愿意配合案件执行的情况下,该院执法人员数名对其进行殴打,戴手铐,罚款,送到永川监狱拘留,永川法院安排执法人员用'说一句,曾写一句'的方式写悔过书,,2007年11月16日,申诉人到永川区法院申诉,永川法院工作人员刘永红接待,答复:不接申诉,11月20日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立案庭经元凌答复:不接申诉,这种情况在多年的申诉中经常遇到,不足为奇,叫人想不通的是作为执法者出尔反尔,知法犯法,玩弄老百姓,你诚信何在?道义何在?为此只有继续申诉? 2008年三月份,申诉人继续向永川法院申诉,依然和往年一样不接申诉,口头答服是上面解决,为此不知路在何方?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5月20日申诉人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依然不接申诉,一位姓唐的女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工作,因为我的申诉原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通知书已作了答复认为永川法院是正确的,现在五中院不能重复受理案件,这也是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规定。当这位姓唐的工作人员发现我的申诉材料中也有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回复[2006年1月20日]文书时,她感到很奇怪,因为她说当时五中院并没有成立,于是她打了电话问了情况,答案是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过[2004]渝一中民监611号通知书,对这情况申诉人根本没有得到过这样的通知,她告知可询问一下相关的接待人员了解情况,这次申诉依然象往年一样没有接受,为此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7月8日下午申诉人到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接待的是一个姓李的女法官,不接申诉材料,答复是1002号裁定书没有上诉,不管。当申诉人问李法官如果是程序不对但是李法官说的地方[法院纪检等]我们都去过依然不管该找那里呢?答复;去找检查院。。。。。。没办法申诉人只有将部分材料投入了高院的举报箱,这个案子前后都十年了,到处申诉,不管一审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都把案子往外推卸,事实上就是法院不公正处理造成的,到底那里管?不服!2008年7月17日重庆高院院长钱锋通过电脑回信告知申诉已转立案庭处理,2008年8月17日永川法院回复叫联系,2008年8月26日申诉人由于打不通法院给的电话[几天都占线打不通]亲自到永川法院,永川法院信访办刘永红告之,永川法院管不了,你该找高院申诉,出了法院门口又打了电话,电话通了,法院郝毅和龙锋接待,进行了座谈,并做了笔录,十年了这样的笔录已多次,事了后便没有回音,继续申诉中。QQ215948598空间有部分姿料用相片记录。这个案子关键就是那份永川法院的霸王民事裁定书,[1002]号裁定指出{只能申诉,不能再起诉}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只能喊冤,不能告状.那么你永川法院又凭什么用信函的行式通知原告重新起诉,并限定7天之内交费,开庭一半,法官就跑了,说不关她的事?事后就下这份裁定,永川法院怕原告上诉,又主动派人来做思想工作,又退钱又保证会公正处理的,结果就又开庭搞听证,于是一次又一次的搞那么多审理,开庭.十年啊!这是为什么?你执法者连最基本的诚信道义都没有了?老百信该相信谁?2009年5月4日,今天我和我父亲一起到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接待我们的是法院信访室的李世平女法官,她回答,不接申诉,理由是已过时效,另一个女同志也用电脑查了一下,指出2006年起我们就没有来高院申诉了,我父亲回答,一直在申诉中,我也证明2008年7月也在高院申诉过,这条理由不成立。李世平寻问我父亲曾德明是针对什么案子时,我们回答是永法[2001]永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李法官告之,高院不能管,原因是根具法律程序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她认为法院是合法的,我交的材料没有实质性的{东西},我问什么叫实质性?她拿出别人叫的材料,指着一审法院的{初}和二审法院的{终}说,这就叫实质,进一步她说,我拿的材料是几个不同的案子,中级法院的通知书指的是民事官司的调解,所以是合法的,{1002}号民事裁定书也是合法的,两个不同的案子。为此问题我们和李法官争论了很久,我还拿出中院王院长的回信叫她看一下,她不看,没办法,我只好将材料投入了高院的举报箱,赶紧走了,继续申诉!找不到地方?在2000永民初字1007号案子中,我以侵权为由起诉到永川法院,在起诉时去立案庭交起诉状,法院二楼冲下来一个人[工作人员]对我吼,[你去找报社嘛,去找电视台嘛。。。。]态度极其恶劣,所以我手上的案子的受理通知书是两份就是这样来的,很不容易受理了,法官吴志祥又叫我撤,说[撤了还一半起诉费给你,你反正始终都是败诉],。我坚决不撤,这样等道开庭,其他人来了,唯一就李昌模不来,吴志祥坚决不开庭审理,下裁定说我无主体资格,车的主体是余远群,所以为了起诉开庭陈有智,余远群又出具4月30日将车转让给曾德明的协仪书,这就是证具的来历,在吴志祥的审理中,李昌模给他打电话,我就站在他旁边,李昌模在电话里叫吴法官煽我一耳光,吴法官还专门把电话拿给我听,我气得很,他又解释[看嘛!别人有事来不到。]这是原话!李长述法官开庭,被告和原告安排在法院的一个会议室,原被告坐成一排,李长述在审理中拿着合同书问陈有智‘难道你能把它吃了哇?’这时陈有智请的那律师是个老头,一下从座位上跳起来,指着李长述一阵狂骂,说,《李长述:老子当法官,你还在包尿片,你算个甚摸***东西,你敢这样判下来,老子就要扣你***。。。。。。,这时我陪我母亲在旁边,张正权也按我母亲在骂,我一说话,伤口就痛,我就把李法官看着,李法官就朝张正权哄起来,《你嘴巴不闭倒要傍尸臭啊,不许说话。。。。。》由于吵得凶,法院有人来把门关了,看热闹的也邀走了,这时有人进来叫李长述去接了电话,李法官回来就强行调解,不签字就关起来,还要法款,搞到了天黑,签字才放人走。。。。。。 尊敬的中院王院长!这个案子我还想补充一点,就是关于证据问题,我手上的材料一大堆了,你们法院开的那么多座谈纪录和庭审纪录,这些都可以写一部长篇小说了,我想不应该存在证据不足的说法了吧?周敏法官开庭开了一半就走了,说不关她的事,在法庭门口用手向天上指了一下。。。。。?请问青天白日在那里?难道我们又走高院,高院又来叫中院答复,中院指永川法院,我又跑来跑去再花十年来申诉。求你中院给条路走?这只是一个小小的民事官司啊? 暴光的目的,我其它都不再追究了,但我希望父亲曾德明的案子,法院给个说法,再穷不是为了这一点钱,想不通啊?难道要求过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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