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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一国企老总贪污受贿703万挪1.6亿 致损失3.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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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京舞梨 发表于 2009-5-9 11: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企老总王洪生的贪腐路
44岁时出任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在任职期间,这名"年轻有为"的总经理王洪生共贪污427万元,受贿276万元,挪用公款1.6亿余元,造成8000余万元损失,滥用职权擅自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造成2.3亿余元损失,成为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2007年7月1日,52岁的王洪生被依法逮捕。

鉴于案件影响重大,2008年底,市(太原)委政法委做出专门批示,指定本报(太原晚报)提前介入采访,详尽报道案情。5个月来,本报记者多次到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深入采访了相关办案人员。今年4月27日,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经建投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份长达52页的判决书,揭示了王洪生 "玩火烧身"的详细过程。
拖欠贷款引发调查
1999年,太原市进行集中供热、煤气改造等工程项目,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向银行贷款。2007年初,由于经建投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来到公司查看,结果发现资金被挪作他用的不正常情况。随即,纪检部门对王洪生展开了先期调查。

2007年5月底,王洪生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被依法逮捕。2007年11月,市检察院介入侦查,渎职侵权处调查取证发现,因王洪生的个人行为,导致巨额资金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同年12月,市检察院反贪局经初查发现王洪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

  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从2007年年底开始,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接到侦办指令后,调派10人展开全力侦查。"第一次提审时,王洪生很平静,没有表现出被审查人常见的吃惊、手忙脚乱等神态,交代问题总是避重就轻,说些无关痛痒的事。由于此前公安、纪检等部门已展开过调查,他思想上没有了突然性,不会轻易交代。"

采访中,侦查人员告诉记者,调查从一开始就难以展开,遂决定兵分两路选择突破口,一方面采取恰当的侦查技巧,一方面从与经建投公司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入手,查明资金流向。

2008年3月,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将王洪生从位于市区的看守所提出来押往娄烦。一路上,办案人员都保持沉默,不与他进行任何交谈,急于想知道将被押往何处的王洪生,先是通过咳嗽、上厕所等方式引人注意,后又主动提出要与办案人员沟通。王洪生的心理防线出现裂缝。在娄烦看守所期间,办案人员制定了"用法律和证据降服,用情感和照顾感化"的措施,在表明态度、讲清法律政策的同时,在饮食、作息、吃药等方面给予照顾。一次,办案人员让看守所做了一顿丰盛的午餐,与王洪生一起边吃边聊,聊天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王洪生一个特点:当被问及敏感问题时,王洪生准备回避或是说谎时,眼珠就会不停转动,不敢正视检察官。此后,每当王洪生有这个动作,侦查人员便及时喝止,让他如实交代。渐渐地,王洪生开始半遮半掩地吐露。

2008年下半年,经过多个部门历时一年多的侦查,案件趋于明朗,王洪生的一宗宗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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