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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房地产老总“一方两卖”拒付罚款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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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963ix 发表于 2009-5-11 11: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乌鲁木齐在线报道,5月1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来到天山拘留所,将一份对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送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新平手中。卢新平被司法拘留,是因为他拒不履行已生效仲裁裁决书。
2004年,哈密市宏达城市信用社(下称信用社)与新平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新平公司开发的乌市经二路新丰大厦第一、四、五层共计4506.48平方米的房产,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新平公司又将上述房产中的一部分二次销售或出租,信用社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7月,乌市仲裁委做出裁决:新平公司向信用社交付上述房产,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同时支付违约金70万元。
2006年1月,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名下,但由于新平公司已将其中部分房屋转卖或出租,信用社并未获得实际使用权。
在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后,由于新平公司拒不配合,迟迟未能执结。
2009年5月8日,市中级法院执行人员在一家酒店,将正在就餐的卢新平堵了个正着,并当场对卢新平做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5月10日20时许,在天山拘留所该法院执行人员对其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其三日内报告财产情况。
当记者问他,对于“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考虑到后果时,他摇摇头:“当初没钱盖房子才这样做,现在想想后怕啊。”
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执行中,对于哈密信用社来说,新平公司的失信行为为其造成了损失,但对于那些毫不知情而购买了新平公司房产的人来说,则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据记者了解,此次对新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以及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为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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