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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会公平要从基层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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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机电 发表于 2009-5-12 19: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消息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5月11日刊文指出,保障社会公平要从基层做起,轮训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意义重大。文章转载如下:
4月30日,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提出,鉴于基层基础工作是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最高法院在继续开展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准备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轮训工作,将增强司法能力的培养贯穿于培训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法院属于司法范畴。狭义的司法特指国家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中,司法权是最弱的: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较,它的行使是消极的和被动的,既不具有立法权那样的主动性,也不及行政权有那么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由于它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形式的平等性,对受损权利的救济性和惩恶扬善的强制性,以及终极审判力,使得它在实践中的地位常常高于其他两种权力。

司法腐败是百姓对广义的司法领域内的腐败现象或行为的简称,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法律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包括公安机关侦察活动、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和检察机关监督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或行为。就法院的腐败现象而言,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收受贿赂,裁判不公;二是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前些年,在一些地方,当事人想要打赢官司就得行贿。“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曾一度在民间流传甚广。经过整顿和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这类现象已有所纠正。近些年来,法院还是时不时地爆出某法官在担任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的丑闻。如2006年5月上旬深圳法院五名法官受贿案。这些法官任职期间,有的多次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有的利用指定拍卖行拍卖破产财产的职权,从中收受贿赂。侦查人员甚至在其中一名法官的办公室当场搜查出大批现金人民币和港币。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的法官其立场必然有所倾斜,而不可能做到依法办案,裁判公正。

在一些法院,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裁判不公、案件久拖不决;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过多地单方会见当事人,甚至与当事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去讨债、取证等,有的法官“一审”时早与“二审”打好招呼,错案改判阻力很大,无法追究错案等。法院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从2001年8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能在该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原因中看出。表决时,509名人大代表中有474名代表出席,只有218人投了赞成票。这些年,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能在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并非罕见,从中暴露出来的是该院某些法官的渎职和堕落。

鉴于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作风不正等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5月26日提出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并要求检查十种现象,其中“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干扰办案”,“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减刑、假释”讲的就是徇私舞弊行为。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有四: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平和监督的有力。这四者是有机的整体。适用平等、程序规范和监督有力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来讲,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是达到或保证判决结果不显失公平的前提或条件。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法官始终存在着被当事人贿赂的可能性,他们的法律认知能力、职业道德和执法勇气常常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在社会失范或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中更是这样。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对法官所需具备的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兢业精神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保障社会公平要从基层做起。通过轮训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通过院长做表率来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带动整个法官素质以及离百姓最近的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使法院真正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体现社会公平的国家机关,意义重大。
□林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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