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12|回复: 0

警惕诉讼中的“掮客”

[复制链接]
wnuaASCJ 发表于 2009-5-12 20: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政法机关也不再是一块“净土”,只要你以金钱开路,即使是触犯刑律的人,也会重罪轻判,轻罪不判。但有些犯案者的家属,与政法部门或某办案人员不熟,或者觉得直接送礼不妥,则希望有个中间人联系沟通。于是,诉讼中的“掮客”便应运而生。( H' v5 Z4 l3 {1 E4 b
% k; I) J! N  {6 c7 u5 ^8 s

1 n$ O1 r* H5 c+ _! B  有案为例,海门市某局干部张某,因挪用公款被检察院立案查处。张被关押后,妻子便四处活动,寻找“沟通”途径。一日,张的好友杜某主动上门,毛遂自荐:“反贪局某领导是我的战友,只要我出面意思一下,保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妻当即动心,为了丈夫早日出狱,决定不惜一掷。于是第一笔二万元现钞便入了杜某的腰包。几天后,杜某再次登门:“案件承办人那里也要意思一下。”杜某又得了一万元。在短短的一个月中,杜某先后四次向张妻索取现金40600元。所有钱款全都装入自己腰包。张某出狱后方知此事,经四方打听得悉,当初有关办案人员从未拿到钱。于是便与杜某交涉,杜某赖帐。待报案后,此事才案发。4 y: W1 D# K; B: }2 v# V5 B8 |1 S2 ~
5 O+ D8 H  T- `: r
' ?  J, b4 I; w# F3 c
  这种诉讼中的中间人,有人称之谓“诉讼掮客”,专以“通路子,拉关系”为名骗取钱财。笔者从事法院工作二十多年,遇到过类似事件。而近年来,这类事例呈逐渐增多趋势。就作案者而言,大多是社会活动能力较大,且有一定身份,如公务员、律师a>等等,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诈骗手段则十分巧妙。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有关办案人员多,“疏通”面广为名,向被害人数次骗取钱财。二是除了谎称向办案人员送钱外,还以请客招待为借口,再次索贿,以骗取更多的钱财。三是先向案犯家属故意夸大案件事实,声称此案如何如何严重,造成其心理恐慌。待最终判决结果出来后,一些不懂法律的被骗者还真以为是“通了路子”而起了作用呢。. V, {: ~: C" ^6 h

# d5 K4 p4 a3 ]1 M! \. T1 ?# t& J
  “诉讼掮客”的卑劣行径,为众人所不齿。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一是严重地沾污了法律,败坏了政法干警的形象。被害人在被骗后,认为法律也不过如此,政法干警也不过如此,只要有钱,就能买通卖通。二是容易使有关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如有的人在化了钱财后,认为万事大吉,法律一定会为他网开一面。殊不知,当无情的法律击碎了他们的愿望时,便迁怒于办案人员,使办案人员蒙受不白之冤。三是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对这类犯罪,应予从重惩处。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6-26 10:34 , Processed in 0.0785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