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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环保案“审判指南” 破坏林木可判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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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1979 发表于 2009-5-14 17: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云萍 画
据云南网-春城晚报报道,如果你违法破坏林木,在接受环保法庭的审判中,法庭也许会一改往日判刑或罚款的判决方式,而是根据你损害林木的多少进行“量刑”,并对你进行“另类”判决:补植树木。而“量刑”的标准,是你损害多少补植多少,或者更多。这是记者在昨日上午召开的云南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得的消息。座谈会还讨论通过了《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从即日起,云南省法院环保法庭将按照《纪要》的有关规定,根据统一的“审判指南”来进行环保案件的审理。

环保案件可指定集中管辖
《纪要》规定:环保法庭负责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建立公检法环保执法机关联动机制,重点打击造成重大污染的企业与个人。
全省中级法院对环保案件可以指定管辖,经过省法院批准,对环保案件可以指定由设立环保法庭的中院或者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其中,环保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环保的一审刑事案件,由昆明中院环保法庭负责审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环保的一审刑事案件,应该由昆明中院指定辖区内的二至三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以统一执法尺度。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由昆明中级法院环保法庭负责审理;环保民事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社会影响重大、损害后果严重的案件,应由昆明中院环保法庭负责审理;环保行政案件的管辖,由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负责审理。

提起公益诉讼费用可免交
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中,为避免引发滥诉情况,《纪要》规定,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但公民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证反映,通过有关部门和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

在环保公益诉讼案受理费的问题上,讨论《纪要》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应该收取案件受理费用。至于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否应该收取诉讼费用问题,一种意见是应该收取,目的是避免诉权的滥用,在实际操作中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鉴于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检察机关不收,环保团体也应该不收,以避免不平等。省法院通过多方讨论,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

“生活环境”列入受理范围
讨论中,有意见提出,“生活环境”不应当列入环保案件范围,理由是生活环境侵权现象较多见,大多由城市发展建设引发,如果作为环保案件受理,导向上会与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发生冲突,因此,生活环境案件宜作为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受理,不宜强调其环保性质。

但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说,省法院研讨认为,对环保中的环境应当符合其本义的理解,同时也要考虑现实生活和案件审理的需要。所以,经过讨论决定,《纪要》中规定,“生活环境”也应该列入环保案件受理的范围。

破坏林木者可判补植树木
据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介绍,在以往的破坏林木的案件审理中,大多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但是经过实践来看,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特别是有的单位和个人,在破坏林木等犯罪问题上,由于交叉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司法判决显得很是无奈。但下一步,法院在探索环保判决等方面,将鼓励基层法院进行探索,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在破坏林木案件的审理中,可以引入新的判决机制,尝试判决作为被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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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保法庭将统一称谓
现阶段对环保法庭的称谓,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称为“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另一种则认为应该称为“环境保护审判庭”。云南省高院通过调研认为,目前环保法庭的布局应着重考虑水污染的治理,着重生活资源、生态资源的保护,涉及资源类的环境、保护案件暂时不应作为环保的受理范围。

基于上述方面的考虑,针对现阶段对环保法庭的称谓不同的认识,《纪要》通过讨论将称谓确定为“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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