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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见义不为”是有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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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ZuXgOTV 发表于 2009-5-14 17: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夏银川市将于6月1日实施的《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能见义勇为而不为,将被问责。
老百姓对公职人员的言行有着较高的标准要求,甚至当作社会的标尺。问责能见义勇为而不为的公职人员,并不意味着强制去冒险,而是旨在增强公职人员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重塑公职人员的社会形象,引领社会正义风尚,意义深远。
虽然各地都建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但标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者,也给予一定的慰问金,但往往是杯水车薪,有很多见义勇为者的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因此,一方面要提升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另一方面对见义勇为者应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和心理安慰,为他们设置一条可靠的保险带。与此同时,还需要公民意识教育的推进。见义勇为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认同、信仰社会正义等。
见义勇为产生的直接影响是社会正义得到体现,公众安全感的提升。因此,公职人员应当带头补上现代法治、伦理道德等教育课。只有制度性的修补以及公民意识教育的深入,公职人员见义勇为才能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否则问责“见义不为”也是有限进步。(郑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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