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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李宏专被害案宣判 两被告人判死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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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JyUO 发表于 2009-5-14 17: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民警李宏专被害案宣判。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5月14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被害一案公开宣判,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丧葬费11442元、死亡补偿金229920元、赡养费47412元,合计人民币288774元,由被告人肖成华连带赔偿人民币144387元,被告人王昌品连带赔偿人民币144387元。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肖成华在云南省蒙自县城区遇见被告人王昌品。二人经过商量后遂产生抢劫女性所戴的金首饰的念头,并商定由被告人王昌品负责动手抢,被告人肖成华在旁观望,伺机帮忙。当日19时许,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在蒙自县城商业区“蒙城名洲”看见陈某、梁某两妇女,被害人陈某手上戴有黄金手链,二被告人便决定抢劫陈某所戴的黄金手链。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尾随陈某、梁某至蒙自县义正路43号“依丽亚婚纱店”门前的斜坡处,被告人王昌品即冲上前去抢陈某手上的黄金手链,因遭到被害人陈某的反抗,被告人王昌品就将陈某拉至振兴购物广场与“依丽亚婚纱店”之间的小巷内继续抢黄金手链。此时,路过此地的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杨其兵等人见状便上前制止被告人王昌品的抢劫行为,并将其按倒在地。被告人王昌品被按住后,大声呼叫被告人肖成华,叫其“拿刀来夺”。在旁观望的被告人肖成华看见同伙王昌品被按住,便佯装旁观人员靠近李宏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的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李宏专被刺后,被告人王昌品乘势挣脱并抢走陈某的黄金手链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宏专经送红河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抢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340元。事后,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将所抢的黄金手链销赃给邓某,得赃款人民币2850元,被告人肖成华分得赃款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王昌品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

4月1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护。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作案,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公然在商业闹市区实施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见义勇为的民警致死,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肖成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的供述与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辩护人李林海关于被告人肖成华认罪态度好,抢劫犯意是被告人王昌品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被告人肖成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认为肖成华不是实施暴力的策划者,量刑上应与同案犯王昌品有所区别,对肖成华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靳晓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被告人王昌品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肖成华、王昌品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对法院的认定事实无意见,被告人肖成华表示不上诉,被告人王昌品则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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