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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双版纳原副州长受贿四百余万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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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zsADtz 发表于 2009-5-17 21: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十六日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十五日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副州长、云南省农垦集团原副总经理查克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查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审法官介绍,证据表明查克在一九九九年到二00八年任西双版纳州副州长和云南农垦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多次受贿、索贿共三百九十三点七万元人民币、一万美元、五万港元和价值人民币二点三万元的物品。查克今次所受十五项受贿指控,大部分和他曾负责的领域或者项目有直接关系。
庭审中,被告人查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十五项事实,有十四项指控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称大部分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搞好关系和协调关系,或者是逢年过节时的相互探访,在大多情况下,被告人查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备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和客观方面要件。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被告人查克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时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动提出退还剩余非法所得,且属于初犯、偶犯,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查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以及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查克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查克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并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由于受贿罪的特殊性,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必定会涉及行贿人等相关涉案人员,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同时对其提出的被告人查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因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法院也不予采纳。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查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涉案的所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追缴并上缴国库。(记者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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