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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济南市土管局副局长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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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发表于 2009-5-20 12: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原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兼济南市征地办公室主任沙作兴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沙作兴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沙作兴,现已68岁,是济南市土地管理局的退休干部,此前曾任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兼济南市征地办公室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作兴自1991年3月起担任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兼济南市征地办公室主任。1990年前后,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济南市征地办公室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对棋盘街小区进行了拆迁改造。1994年6月21日,沙作兴以内弟杨某的名义,以1516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位于棋盘街小区南区的商业房一套(建筑面积 126.40 平方米,价值202240元),受贿价值50560元。之后,沙作兴帮助该公司多次到山东省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关系。
沙作兴利用职务便利,在济南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提供过许多帮助。2003年3月23日,沙作兴以其女儿的名义,以623280元的价格(单价3500元)购买了名都花园小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78.08平方米的商品房(市场价每平方米6200元,价值1104096元),并收受地下室一套(建筑面积53.07平方米,价值164517元),受贿价值共计645333元。2007年12月26日,沙作兴将该套房屋及地下室以22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
这样,被告人沙作兴收受贿赂两次,价值共计695893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沙作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沙作兴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及非法所得。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沙作兴不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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