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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损害赔偿城乡同命同价”条款引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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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人wov 发表于 2009-5-26 18: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25日提交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欲实行“城乡同命同价”的条款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该条例第51条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一场“破冰”式立法能否得以实施,备受各界瞩目。
去年9月,广西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单位和民众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广西自治区人**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
5月25日,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广西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涉及内容包括:超标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道路限速适时调整;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参保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同价”等。
其中,草案第五十一条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同价”的规定是本次草案的最大亮点,可谓“开创全国先例”。但是否可行,备受争议。
广西自治区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学愚在作审议报告时坦言,对社会征集的意见显示,草案第五十一条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不少争议。
首先,内容与司法解释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应区分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6年作出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也明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对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由此可见,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明显与司法解释相冲突。
其次,与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适用的赔偿标准不一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立法当中并未作出此类规定,而是均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理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事宜。
再次,有人认为,此赔偿方式可能导致不公平,实践中将难以执行。按照《2009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数据,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为14146元、9627.4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仅为3690.3元、2985元。如按此规定执行,此情况将可能导致对城镇居民不公,并且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以一名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的三十周岁农村居民为例,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即可从原来的73800元提高到282920元。如此高额的赔偿金额在实践中执行难度大,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均为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的农村居民时,在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尚未达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情况下提高其赔偿标准,很大部分农村居民均无力承担。
为此,曾学愚在报告中指出,草案第五十一条是重要条文,事关重大。条文是否可行、如何取舍、怎样表述,需要审慎考虑。 (方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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