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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公安局刑侦副大队长杀害情敌终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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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kaclq 发表于 2009-5-27 14: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郑思维矢口否认他和韩某的亲密关系,却曾试图从看守所传给她一首40句七律情诗。资料图 今日早报




在辨认了192张照片后,郑思维始终说不出谁才是证人“小杨”。资料图 今日早报



挖掘尸体时,郑思维用手比划了一下,是横着埋的。资料图 今日早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26日)对原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郑思维一审被判处死刑,并判赔被害人王祥森亲属52万余元。

【回放】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被害人王祥森认识已婚妇女韩某,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思维与韩某相识后,两人联系密切,关系暧昧。王祥森是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副队长,而郑思维是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2007年3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之间的关系后,多次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同年4月18日下午,王祥森约见郑思维,商量解决他们与韩某之间的问题。当晚8时许,郑思维与王祥森见面,两人商量未果,决定到平阳县鳌江镇找韩某商量。

郑思维借口酒后不能开车,坐到副驾驶座上,将警车交给王祥森驾驶。然后,郑思维乘王祥森不备,先用钝器两次打击王祥森的头部,再用锐器朝其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祥森当场死亡。接着,郑思维开车将王祥森的尸体运往鳌江镇墨城圣菜池距山顶停车场600米的山路边,脱光王祥森的衣裤,将裸尸埋在山路右侧的山坡上。

法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郑思维在上诉中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王祥森是在自己的车上自杀的。另外,此案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定案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铁证】
案发是在2007年的4月18日。这一天下午到晚上,郑思维与王祥森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省高院查明,从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可以证实,当天下午至傍晚,王祥森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郑思维要求当晚见面。当晚8时许,郑思维驾驶“浙OC0481”警车到平阳县昆阳镇名伦咖啡吧与王祥森见面。

当晚8时50分,两人结账离开。郑思维称酒后不能驾车,把车子交给王祥森驾驶,在车内两人发生争执。
当晚9时04分,王祥森与朋友谢某有一次通话。晚9时19分,王祥森用另一个手机号码与妻子陈某最后一次通话,接听地点是鳌江巴黎城西北方向,之后失去联系。而韩某就住在巴黎城附近。

根据鳌江国际大酒店附近监控点的监控录像及对比分析意见,可证实4月19日清晨5时43分,在录像中出现的从鳌江开往昆阳方向的车辆与郑思维驾驶的车子总体上特征类似。当天早上6时许,郑思维回到家中。

虽然郑思维拒不供认杀害王祥森的事实,但省高院认为,此案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郑思维杀害王祥森的事实。

【严惩】
经查,案发当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频繁交往,为此两人产生矛盾,其曾驾车追赶、拦截郑思维的车子,要求郑思维与韩某断绝来往。郑思维为保持与韩某的交往,与王祥森的矛盾激化,因此,郑思维具有杀人动机。同时,三级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证实王祥森系他杀,其损伤不符合自己形成,可排除自杀的可能。

此外,省高院认为,郑思维的某些辩称,不仅没有任何证据印证,且严重违背常理,明显属于狡辩,不予采信。
省高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满足私欲知法犯法,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罪证,归案后拒不认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陈东升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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