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2008年4月1日的《法制日报》上看到《行贿者扶摇直上映衬出反腐集体无意识》一文,说的是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行贿15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多次行贿的李松涛也被选为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该文作者还提出“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其中特意提到多次行贿,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 ' W3 E# Q3 L% W, G8 l% [ 5 p3 U5 C3 c. C2 S5 E" w 笔者以为,该文作者的用意是良好的,但有些法律问题尚可商榷。 6 _0 P+ p5 z( j/ f+ \6 V# {' Z* T' ]! l
其一,凭什么说何涛、李松涛“行贿”?我们知道,行贿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一种犯罪。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宪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我们知道除了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涛、李松涛作出“行贿”成立的有罪判决外,任何人都无权认定何涛、李松涛“行贿”,更不能因为何涛、李松涛是法官就可以随便由人“罪加一等”,使之成为宪法视野下的次等公民。" M8 A& Y: P. M0 @9 ?% g
7 o* w. o; R/ Y5 e, e4 X 其二,凭什么说何涛、李松涛给他们原来的领导送过钱?从上述文章中笔者得知“在有关部门编撰的法制教育书籍中已详细载明了何涛给张自民送钱的经过”。笔者相信这个说法可能是真的,但要作为刑事犯罪的证据,仅有这个说法儿是不行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说何涛、李松涛多次送钱的证言在哪儿?是否经过送钱的何涛、李松涛与收钱的被告当庭质证?如果没有经过这种当庭质证,即使何涛、李松涛对自己送钱的事实没有异议,也不能作为对他们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X8 U+ M' Z+ `! _! x
# O2 G5 O- B& q* v1 N; h% a- g 其三,送钱并不必然就是行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在这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要条件。那么什么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呢?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a>、国家政策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对此,《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解新释》是这样解释的:“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就是说,行贿与受贿并非必要共犯,不是说有受贿的就必然有行贿的,只有送钱送物者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构成行贿。具体到何涛、李松涛的问题上来,那就要看何涛、李松涛给领导送钱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何涛、李松涛给前领导送钱与他们当院长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他们该不该当这个院长。如果说何涛、李松涛本来就不符合当院长的条件(如:年龄、学历、公众评价等条件),是因为他们送了钱,他们的前领导才不顾他们的条件差异,提拨他们当了院长,他们的送钱行为就是行贿。而如果他们本来就符合当院长条件,只是为了让领导对他们“加深印象”或出于对领导提拨他们的感谢而送钱,他们的行为就只是违纪,而不符合“行贿”的构成要件,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他们是行贿。现在,如果是因为他们曾经给原领导送过礼而从他们个人品行上去考评,认为他们不再适合担任法院院长职务而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而把他们“拿下”也是正常的(事实上,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衡量那些仍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我们就很难说还能有多少人不会被“拿下”了)。但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应该给他们戴上“行贿”的帽子。 ( u; q+ ]' v" [8 A; G+ E 9 n4 h- f8 e5 i2 Y, s+ x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以为,在媒体上毫无根据地把一个人给上级领导送钱(且不论这种“送钱”行为是否真实、准确)说成是“行贿”,不但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合法的。尽管作者的用意是良好的,并且笔者也确实对在敢于媒体上直言的作者怀着深深的敬意。 ; l. m) e1 U5 Z9 F0 d# j5 M 8 ]% V5 C& ~+ R) ]7 ` 也许是因为对法律理性把握,何涛、李松涛所在地的党政机关才没有不问青红皂白地把他们“拿下”,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仍然选任他们担任法院院长(如果由于媒体炒作,当地政府不得不把他们“拿下”,也未必就是一件十分完美的事)。事实上,在现实体制下,又有多少干部不是因为给领导送礼才得到领导重视并得到提拔重用的呢?笔者以为,我们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营造一个不是凭送礼、凭关系,而是凭个人真才实学就能“当官”的合理合法干部任用制度,否则,我们官场上的每一个官儿都可能即是“受贿”者也是“行贿”者,因为他们向上“进步”的每一个台阶可能都需要金钱去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