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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到问题鱼获十倍赔偿 新法实施后武汉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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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路车 发表于 2009-6-2 20: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报道,买来一包野鱼,却吃出一颗牙齿。昨日,商家主动按价十倍赔偿。在《
食品安全法
》实施第一天,武汉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
谢小姐介绍,她5月20日在良品铺子中南二店,买了6小袋清江野鱼,共花了9.3元,吃的时候感觉有一个硬物,吐出来一看,竟然是一颗黄黄的牙齿。

谢小姐谈到此事,至今还感觉恶心。她联系生产厂家“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对方派一胡姓经理专程来汉处理投诉。

胡经理提出,需确认此牙齿到底是哪一类动物的,否则不予赔偿。谢小姐跑了硚口中山医院和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具体属哪一类动物,中山医院只能确认“非人齿”。

接到投诉后,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万文生进行调查核实,他称预包装的食品中含有异物,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十倍。经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10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

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将对湖北土老憨公司生产的清江野鱼进行深入检查,如果发现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将依法对公司及经销商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法施行首日观察:

“十倍赔偿”引发“买假”热情
消协:不提倡


1994年,“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写进了当年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次年,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进入人们视线;14年后的6月1日,“问题食品假一赔十”写进《食品安全法》并付诸执行又激发了新一轮“买假”热情,很多职业打假人甚至普通消费者,都希望新法在提升食品安全的同时,一旦自己发现了问题食品,能够多买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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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施行首日 南京现“十倍赔偿第一案”






[新华网法治频道提醒: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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