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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推行检察机关领导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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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了d 发表于 2009-6-2 20: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旨在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强化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意识的《甘肃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试行)》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甘肃省检察院对全省各级检察院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经了解,甘肃省检察院将对负有直接领导决策责任或者直接管理责任的检察长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凡对上级检察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拒不执行、推诿塞责,报告虚假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违反办案程序或者刑讯逼供发生错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公私财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赃款赃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动用单位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执法不规范、办案不文明、逞霸道、耍特权造成恶劣影响,不及时严肃处理等行为将追其责任。(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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