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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规定与入世承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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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sfnhh 发表于 2009-6-4 21: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消息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6月4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宣贯修订后的《
邮政法
》 保障普遍服务 推动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马军胜说,《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网友 冬季恋歌、晴天霹雳]有人认为“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规定,使得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您对此如何评价?
[马军胜]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相关入世承诺。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承诺,依据我国1986年《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
《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必须强调的是,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长期以来,外资快递企业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中国快递市场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今后,外资快递企业在我国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国家邮政局将继续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快递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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