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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邮政法》规范我国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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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iNCer 发表于 2009-6-4 21: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记者王敏)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4日表示,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在规范我国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
马军胜是在此间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作出上述表述的。
据了解,快递已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近几年来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目前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马军胜说,截至4月份,全国快递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快递市场发展很快,潜力很大。但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申诉中心接到的申诉,其中80%是快递服务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快递管理。
“《邮政法》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马军胜说,考虑到这一点,从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马军胜说,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马军胜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将更好地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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