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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产权纠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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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强 发表于 2009-6-5 18: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1月至9月,无锡锡山法院共受理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房产权问题的纠纷28起,比去年同期翻了5倍,案件处理以调解方式为主,判决率不足1%。锡山法院结合此类纠纷所面临的审判困境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M* F2 h'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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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困境主要反映于四类案件:1、离婚案件中,安置房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以及拆迁政策的多元化导致涉案房产产权不明,房产分割困难。2、因赡养问题而产生的析产案件中,由于拆迁房屋通常为老人所有,而拆迁补偿协议往往是由子女代表全家签字。一旦老人要求确权或分割房产,拆迁房权属和拆迁协议上署名的矛盾极易导致审判陷入僵局。3、“外嫁女”要求对拆迁安置房确权案件中,安置房产权登记制度缺失和“外嫁女不得对娘家财产主张权利”乡规村约的双重影响,使得外嫁女对于安置房的权利诉求于法于情都存在障碍。4、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中,由于农村征地拆迁中涉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够买卖尚且存疑,同时,拆迁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财产,并非所有共有人都会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效力的不确定使得拆迁安置房的买卖行为存在瑕疵。) P' d% Q2 C&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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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建议:1、敦促拆迁政策明朗化,封堵纠纷发生源头。以明确拆迁房屋权属和建立安置房产权登记制度为两大抓手,从源头上防止纠纷的发生。一是在拆迁工作开始前进行“确权”。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拆迁房屋,在拆迁工作进行前设置补办产权证程序,引导那些只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人及时补办产权证书,确保权利有证可查。二是在房屋安置后及时为安置房“正名”。针对目前“拆一还一”和按人数确定安置面积这两种政策并存的局面,建议相关部门分门别类,建立和健全农村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制度,以产权证的形式将权属状态“固化”、“书面化”。2、统一法官认识,确保裁判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建议法院将“横向沟通”和“纵向指导”相结合,完善法院系统的“信息互动平台”。一方面鼓励同级法院横向沟通。对涉及拆迁安置房产权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的交流讨论,确保“以点带面”,放大优秀审判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加强上级法院的纵向指导,保持后续同类案件审判结果的一致性,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3、调整纠纷解决途径,用足用好政府部门优势协调力量。运用相关部门在界定产权、配置资源以及宏观调控等方面所掌握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政策“宽紧带”在协调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在法院立案受理环节设置案件受理的“筛选机制”,对于目前法律无法解决的纠纷分流出去,防止“死案”现象频繁发生。4、建立健全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法律宣传系统网络,运用“个案宣传”、“综合引导”等方式,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敦促依法行事,引导谨慎交易,降低安置房产权纠纷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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