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城市拆迁的广度与速度也在加进。被拆迁人手中的拆迁安置房因为便宜实惠,买的人也就多了起来,但你在下手时考虑过风险问题吗?毕竟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且拆迁安置房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近几年来,宜兴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大幅度的递增,其中大部分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纠纷。拆迁安置房形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y! H0 d- 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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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5 g. z; V; i( D# g! n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如无锡市锡征安建办会(2003)4号《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2002年以后取得合法产权的征地拆迁安置房,自取得产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订)后才能进入市场。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 k% e3 Y- E3 i) P/ I, t) q3 I- z9 h+ _' ]& j( ]8 G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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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2007年6月政府就对宜城城区部分拆迁安置房的价格进行了上调,可见如果是2005年、2006年签订的买卖协议,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0 s1 w1 c, D' U/ i7 P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