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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专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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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喜仔 发表于 2009-6-19 18: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8日通过中国法院网等网站公布了《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书面意见或者在通过互联网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网上意见可通过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本意,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

据了解,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和准确实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起草了这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在其他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被维持有效,权利人请求以该其他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述宣告无效事由发生在一审宣判后、二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以一审未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该新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权利人另行起诉;对于权利人已经主张的权利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作裁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该未作裁判的权利要求不影响侵权定性的除外。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等所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不同的,以该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以该特别界定作为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运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第四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前款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第五条 权利要求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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