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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条件已成熟 妻子生孩子丈夫也应休法定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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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trich 发表于 2009-6-19 18: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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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育丈夫可否休产假?中央党校学者建议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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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孩子,丈夫可以休“产假”吗?父亲节前夕,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今天(18日)提出一项建议:把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在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
早在2006年,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得知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起草中,就认为有必要在这部法律的生育保险部分,加入男性护理假的内容。

为此,该中心专门组织了一次调查,分别在北京、西安、郑州、南京、扬州等地,发放了850份调查问卷,对象主要是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

结果显示,对“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的说法,60.7%的人非常同意,31.4%的人基本同意。两项相加,超过九成。同时,有89.4%的人赞成男性休护理假,只有2.5%的人表示不赞成,另有7.2%的人表示说不清。

在回答赞成男性休护理假的理由时,81.8%的人选择了“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责任”,71.2%的人选择了“产妇和新生儿特别需要照顾”。只有3.9%的人同意“生孩子是女人的事”,3.6%的人认为“男人洗尿布不成体统”。

“这也许可以说明当代人对于男性参与生育事务的态度和观念,已经有了一个较积极的变化。”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慧英教授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工作护理之间有矛盾
女:“他天天一大早洗一大盆尿布,做家务,洗衣服。”
男:“早上还要买菜,来不及就晚上买。中午回来烧,来不及就吃得迟些。”
女:“有时太迟,我快饿死了,就着一块榨菜吃碗泡饭。”
这是在调查中,作为一家企业普通员工的一对夫妻,回忆孩子刚出生时家里的情景。
现实生活中,刚当父亲的男性在工作和护理妻子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矛盾。对此,人们更多地希望政府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工作和家庭兼顾的环境。

对于“有关法律应该有男性休护理假的明文规定”,60.8%的人表示非常赞成,28.1%的人表示基本赞成,两项合计高达88.9%。对于“政府应强制企业给男性休护理假”,58%的人表示非常赞成,28.2%的人表示基本赞成,两项合计达86.2%。

“近九成人赞成男性护理假,与政策推动有很大关系。”李慧英对记者说。
据了解,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得比较早。195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将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规范。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最大的突破是把女职工生育保险从企业中剥离出来,转变为社会统筹。

在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当中,各地都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探索,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探索是,将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措施结合起来,鼓励男性护理妻子和新生儿。

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各地在出台贯彻该法的地方性政策或法规时,大都对男性带薪护理假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体现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新理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政策或法规中,规定了男性护理假。
“这一规定受到了企业职工的欢迎。”
李慧英说,目前将地方性政策转变为国家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据了解,目前国际社会在推动两性共同承担生育事务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是,用法律形式要求和鼓励男性参与生育护理工作。“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成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基本原则。一些国家在法律中也明文规定了男性分担生育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用法律形式规定男性护理假,对孩子和男性更有意义。”李慧英说,这样可以让孩子体验到来自父母亲共同、全面的爱,对孩子的性格发育很有好处,同时,也是给父亲增添了一个亲近孩子的机会和途径,更有利于父亲与孩子增进感情。

为此,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提出了两项立法方案:
方案一:把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生育保险中的具体内容,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需要具体落实。

“这一方案的长处是操作简单,成本低廉,方便易行。目前各地对男性护理假的执行,主要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李慧英说,但受用人单位的约束较大,法律规定的落实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

方案二:对男性护理假进行社会统筹,由生育保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是对休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统一征缴和发放,类似于目前的生育保险统筹。

“这一方案更能凸显生育是夫妻共同责任的社会意义,也会削弱用人单位的干预。”李慧英说,难点在于建立统一的休假补偿标准,而且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会增加管理成本。

“如果在社会保险法中能够有明确规定男性带薪护理假制度,这将会是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表明我国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一大步。”李慧英最后说。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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