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12日《法制周报》报道:2008年12月4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派便衣警察赴京,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抓走,并于第二天刑事拘留。此事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普遍批评杏花岭区检察院有利用职权对批评报道该院的记者进行报复的嫌疑。 8 Y- ^& z& |+ |3 b6 I6 k8 g9 ?. e R2 R: Z. m5 _) }& [+ e# z
12月11日,李敏代理律师a>周泽已上书最高检,要求最高检撤销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指定,另行指定检察机关管辖。周泽提出,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李敏一案理应交由工作所在地的北京检察机关管辖。+ ~' D+ | |5 I% G
- l C6 O9 \0 x* B8 U1 s4 M 另外,由于李敏曾到山西太原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该院对本案的管辖存在显而易见的程序不正义,无法摆脱“报复性执法”的公众质疑,也无法令人信服该院办案的公正性。周泽表示,即使最高检作了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向最高检陈明和本案有其他关系,依法自行回避,从而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管辖。这一点,杏花岭区检察院应该知道,而其选择了不回避,难免让人对其程序违法产生怀疑。2 f7 u. U) b#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