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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涉黄”引思考 搜索网站“过失”违法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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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2e5ne 发表于 2009-6-22 20: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8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谷歌中国网站未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淫秽色情内容的过滤工作,大量境外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信息通过该网站传播到我境内。举报中心对谷歌中国网站进行强烈谴责,要求其对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进行彻底清理。
国家有关部门18日下午召见“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对“谷歌中国”网站的处罚措施,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推断,谷歌处罚案中,这个“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是工信部门。但目前网民们都认为,处罚谷歌的部门是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并质疑一个行业社团组织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任李家明说:“这次谷歌这个问题的出现也是来自于公众举报,我们这个举报中心的职责就是接受和处理公众举报,应该说更重在接受举报。”李家明澄清,举报中心是连接政府和公众管理互联网的一个桥梁,其工作程序是,在接到举报后,要对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如果是违法和不良信息,就要转交到国家执法部门处理。
6月21日,记者在“谷歌”上搜索网民对此事件的反应,发现很多网民在法律层面的迷惑有两个:一、谷歌只是一个网络搜索工具,其并没有主动提供淫秽低俗的内容;淫秽低俗内容是网民自己搜索的或网络内容提供商发布的,谷歌是无辜的;二、为什么谷歌已经被处罚了三次,还会出现违规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程序是否有规定?科技创新是否应该在法律要求的框架下进行?
“刑事上,有‘故意’和‘过失’,有些案件中,如果是‘过失’就不构成犯罪;民事案件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轻的责任。如何界定谷歌的行为的确需要网络技术人员与网络执法人员认真斟酌。”北京律师吴允6月21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记者了解,今年3月谷歌在中国推出了联想词检索服务,这项技术是用户输入检索词后,与该词组最常一起被搜索的相关词,搜索引擎就会自动提供联想式下文。比如,用户搜索“物理学原理”,谷歌搜索会“自动联想”到狭义相对论、大爆炸和量子力学等一些用户最常与“物理学原理”一起搜索的词语,减少用户的输入负担,提高搜索效率。
但让谷歌技术人员完全没有想到的是,这项技术的联想功能“过于强大”,比如用户输入“女人”,一些“涉黄”的词组就会被“联想”到搜索词后面。
“谷歌研究这项技术的本意是方便用户,但在其研究过程中疏忽了‘涉黄’的考虑,这是一种所谓的‘过失’,因为我们现在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词汇来界定这种行为,只能临时借用刑法中的词汇来说明它。”吴允解释,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也因为没有界定像谷歌、百度这样只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职责,必然导致技术人员在技术创新研究中对很多法律层面需要注意问题的忽视,毕竟技术与法律是两个领域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谷歌半年内被谴责处罚多次,又犯事的原因。也就是说,因缺少法律层面的严厉制约,导致了研究人员的大胆行为。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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