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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修订: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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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ccDIt 发表于 2009-6-23 15: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这是全国人**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关于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数据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草案亮点·---------------------
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

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应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上述对个人处以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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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查和单位内部统计不适用于统计法修订草案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张晓松、陈菲)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而不包括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和单位内部统计活动。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修订草案已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单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无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建议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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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强制设置统计职业资格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强制设置统计职业资格。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职业资格。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从事统计工作确需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但是否要设置专门的职业资格,应再作研究。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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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的规定。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

国人**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本法情况的监督和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政府统计机构自身也应受到监督,有违反本法行为的也应受到处罚。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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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观察·---------------------

中国修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张晓松 陈菲)统计法修订草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与上一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围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又增加了一些规定,进行了一些修改。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本法情况的监督和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政府统计机构自身也应受到监督,有违反本法行为的也应受到处罚。

 
全国人**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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