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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改革开放 依法加强保密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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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o 发表于 2009-6-24 2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参与涉密活动,承担涉密工程,为涉密单位提供服务,接触大量国家秘密。这些单位数量庞大、情况复杂,有的缺乏基本的保密措施,有的没有必要的保密设备,泄密隐患严重,亟需按照国家统一的保密标准,加强管理。
近年来,各级保密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加强保密资质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授权,保密部门对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国家保密局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加强保密资质单位管理的办法,对保密资质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单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可以在不同范围内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为严格保密资质审批程序,成立了资质审批管理机构,制定了工作规则、评估流程、评分标准、审批程序,建立了调查、告知、说明理由、职能分离、回避、案卷、时效和救济等制度,对保密资质的审批步骤、方式和时限进行严格规定,以避免权力滥用。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采取严格的百分制评分标准,集体研究、差额投票表决。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方面,将组织领导、保密机构、保密制度、监督管理、保密保障等,分解为若干小项,采取更为严格的评分标准,实行精细精确审批。同时,各级保密部门加强对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力度,每年对资质单位进行年审,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密资质管理规定或导致泄密隐患的,暂停直至撤销保密资质。
当前保密资质管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特别要进一步明确保密资质管理的法律地位,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适应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需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不断提高保密资质管理水平,依法对涉密活动实行全面、严格、统一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余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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