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原告季某以35000元从被告沭阳某电动轿车经营公司处购买电动轿车一辆。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该车因没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生产许可批号,不能上牌照和办保险,导致原告在正常行驶中多次遭到交警拦截罚款。开始被告还曾帮助协调,后来便不闻不问,直至将经销门市关闭,公司法a>定代表人沈某也躲匿不见。原告无奈诉至沭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购车款。3 U9 ?# l. T* _: F6 N
. a3 ]7 `8 x5 @' `, u9 ]- l- } 3 B9 m8 S/ @9 U9 i7 |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该车没有生产许可不能上牌,属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有效;2、该车生产厂家有质量检验报告、企业标准证书、生产合格证书等合法有效手续,证明产品可以销售;3、国务院和发改委提倡和鼓励新能源、环保型交通工具。原告则认为:1、该车不在国务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录之列,不得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购车合同因违法此法律禁止性规定归于无效;2、被告提供的轿车生产厂家的质检报告、标准证书都系山东省质监部门颁发,在江苏地区不能通用。2 ^/ P" X7 d. M,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