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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房屋损毁严重者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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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fedb 发表于 2009-7-4 10: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上海7月3日电(记者杨金志、刘丹)对于上海楼房倒覆事故中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关系,上海一些法律工作者表示,如果购房者的房屋损毁严重,不论是倒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还是有严重质量问题,购房者都有权依法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志超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律师表示,在此次楼房倒覆事件中,房屋倒覆是由于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倒覆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还应当将所收取的房屋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于未倒塌的房屋,如果检测结果表明未倒塌楼房仍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如果楼房不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较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如果经协商一致,还是可以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这从法律上来讲也是可行的。
至于购房者、开发商、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华琪表示,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的当事人两方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他们也是解决问题的主体。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能做出法律裁断的司法机关,但是本案中涉及众多购房者的利益,政府有义务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居中的协调者和监督者,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截止到目前,上海楼房倒覆事故现场接待点共接待购房者418户。上海市律师协会现正积极帮助购房者推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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