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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覃氏三姐妹"碎尸案凶手兰新诚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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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ECUTQT 发表于 2009-7-6 10: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南宁7月3日电(记者 刘晓莉)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南宁“覃氏三姐妹”被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新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2月,兰新诚预谋对租住在其对面703号房的覃三妹实施强奸,并为此准备了折叠刀、羊角锤、绳子等工具。2月10日20时左右,兰新诚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三妹开门出来查看停电原因未关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其房内。入室后,其用催泪喷雾剂向坐在沙发上的覃四妹喷射,遭到反抗后捅伤覃四妹,并用绳子将覃四妹捆绑至卫生间。兰新诚又将合上电闸回到703号房覃三妹挟持进房,遭到覃三妹反抗时向其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将其捆绑至厨房。当晚21时许,兰新诚又持刀将回家的覃二妹挟持捆绑至卫生间。因兰新诚害怕罪行败露,遂将三姐妹杀人灭口并在自己的709号房间对三姐妹的尸体进行肢解。2月13日,兰新诚驾驶电动自行车分两次将尸块抛至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社区阳光新城后面的钢沙山。之后尸体被人发现,兰新诚于2009年4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新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兰新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请求对兰新诚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认定其作案准备充分,畏罪心理明显,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应当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宣判后,兰新诚当庭表示上诉,三姐妹的父亲就赔偿事项也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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