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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执行局原局长受贿35万元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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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bUWiwI 发表于 2009-7-7 10: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对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李峰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峰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妻杨银娜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7年,银川市中级法院委托宁夏正大拍卖行对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和银川饭店进行拍卖。在这两起执行案的竞买保证金没有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的情况下,时任执行局局长的李峰同意拍卖会如期举行。另外,李峰在明知宁夏博尔泰力药业公司竞买成交款没有按规定金额汇入银川市中级法院执行款专户的情况下,继续委托宁夏正大拍卖行对银川饭店进行拍卖,致使两起拍卖案的竞买保证金和拍卖成交款被宁夏正大拍卖行经理金某(另案处理)挪用,偿还个人高息贷款。
据查,在这两起拍卖案中,李峰指使其妻杨银娜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收受宁夏正大拍卖行经理金某汇入的“拍卖业务提成”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银娜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其丈夫李峰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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