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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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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omiao 发表于 2007-11-10 20: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克东案件 9月10日9时左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州著名律师马克东,因其涉嫌诈骗辽宁毒枭宋鹏飞100万一案。马克东,大学本科学历,曾在2006年获得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20年执业律师奖”,并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一位如此资深的律师怎么会涉嫌诈骗呢?也正因为马克东的身份特殊, 全国及省市律协均派员到场旁听. 事情源于2001年正月初八宋鹏飞(沈阳大毒枭)为公司同事设宴欢庆,当晚7点多,宋鹏飞等人吃完年饭,开了两辆奔驰去广州市恒福路的"金色年华"夜总会。停车后,由于尿急,宋、赵俩人就在"金色年华"旁边的"哈雷的士高"墙边小便。被保安周永强看到,但其见对方财大气粗,又不敢贸然制止,就告诉了领班张继青。张去制止这种不雅行为与宋、赵起争执,宋鹏飞等人就动手殴打张继青,张被打得满脸是血,边逃边喊。一个姓魏的保安员见状,立即返回楼上喊其他保安,有的保安打电话报警。一群保安手持铁棒、小刀等涌了出来,人数是宋鹏飞等人两三倍,双方打成一团。混战中,致使"金色年华" 1名保安因流血过多死亡,3名保安被打成重伤致残,两名保安构成轻伤,其他人则受轻微伤。不久,宋鹏飞、赵文刚等人悉数被广州警方逮捕。(当年的法律文书上如些记载) 赵文刚被抓不久,他的家属找到了马克东,希望其把赵解救出来。马克东接受委托后,经其努力运作,广州警方同意了赵文刚取保候审,赵文刚出来后,又委托马克东营救宋鹏飞,鉴于一个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两个当事人的辩护人,但马克东还是与宋鹏飞的妻子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同,约定先支付30万元费用,剩下的70万元待宋鹏飞出来后再支付。马克东接受费用后为其选定辩护律师,幕后操控. 经过各方努力,又由于被告人有:有立功表现和被害人也有过错及被告人一方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做出赔偿的行为表现。对各被告人做了从轻判处,而宋鹏飞由于身患重病而中止审理,赵文刚最终也没有被检察院指控。马克东除了支付给出庭律师20万外,因此也获得了高额律师费! 直至2006年6月,宋鹏飞由于贩毒,涉黑而牵连到沈阳百余名警察,并惊动了中央,由中纪委、公安部专门成立了"607专案组"负责调查此案。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搜查到了一个秘密账本,上面记载了宋鹏飞近几年行贿的详细记录以及于2001年给马克东的100万元款项。经警方讯问,赵文刚供称,这钱是被马克东骗走的!由此公安机关展开对马克东诈骗案的调查,并于是2007年9月10在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经过: 公诉人指控:马克东于2001年初,因接受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赵文刚的委托,并为赵文刚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又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进行辩护时,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其急于摆脱官司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并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100万元并挥霍。涉嫌诈骗罪针对指控,辩方则为马克东作了无罪辩护,因为“这百万巨款是正当的律师费用”。辩护律师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律师的这一辩护,法庭出示了盖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的文件,在这个文件指出根据“607专案组”的工作需要,指定马克东涉嫌诈骗案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审理。公诉人还当庭出具了马克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第一份口供,在这份口供上,马克东是这样供述的:“我和赵文刚见面时,他出手阔气,就连见面的地方四周都安装了摄像头。赵文刚这种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钱,再加上他又说钱不是问题,只要能搞定就好。我想,要赚就要赚这种人的钱。当时我知道按照正常程序宋鹏飞案完全可以中止审理,但我想挣这个钱,并且赵又有钱,所以我就以律师费的名义先接了这个案子。” 马克东则辩称其在被拘留时,手头正办着两个死刑案子,还有一个1000万元的执行案子也正在办理中,自己急于出去。此时,辽宁警方一许姓科长向马承诺,马可以选择承认“行贿了法官”或者“诈骗了当事人”,只要承认了,就可以立即取保候审,该科长还拍着胸脯以人格向马克东担保。在获得该科长的这种“人格担保”后,他当即作出了这份承认部分欺诈行为的口供并在上面签字。只是事与愿违,马克东最终未能取保候审。公诉人认为其没有证据证明有这一事实存在. 本案争议焦点: 1 靠关系能否赢官司公诉人指出,我国律师业一直处于自律的状态,对律师的管理未能形成规范,导致司法状态存在一些不合谐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钻法律的漏洞和空子,利用当事人急于摆脱官司的心态来进行诈骗。马克东则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靠关系是不可能赢官司的,律师的一切手段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办案机关以“要么行贿了法官、要么诈骗了当事人”这种逻辑来推断我国的刑事辩护,是整个司法界的悲哀。 2 夸大事实是否等于诈骗控方认为,马克东在受托代理宋鹏飞案时,谎称自己和法官关系好,存在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辩方则认为,马克东受托为宋鹏飞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系职业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的违规行为,为争取接下单子而用了一种夸大事实的方式,但这与诈骗罪中故意虚构故事及隐瞒真相的行为有本质区别。赵文刚的目的是,只要马克东能帮宋鹏飞免受牢狱之苦,过正常人的生活,他就愿意付费。从金色年华案件宋鹏飞被中止审理直到2006年案发,赵文刚都未就100万元的费用问题向马克东追索过,也没有向任何机关检举,足以证明赵文刚已经达到了委托的初衷。并不存在诈骗之嫌。 3 是否提供了法律服务公诉人认为,一名律师不能同时担任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且马克东未能为宋鹏飞案做任何工作,收取百万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辩方则称,马克东受委托后,虽未会见宋鹏飞也未为其出庭辩护,但他对宋鹏飞一案进行了阅卷,还与宋鹏飞的另一律师丘峰多次沟通,以及与宋的同案人律师共同探讨案情、提供辩护意见等。与此同时,他依法使宋鹏飞等人得到从轻处罚,主动劝说赵文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只要提供法律服务就有权收取代理费。由此马克东也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相关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文综合大洋网余亚莲<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毒枭成被>民主与法制时报宋伟 田加刚<马克东"诈骗毒枭百万"震动律师界> < 广东律协声援涉嫌诈骗100万的知名律师马克东>), h& n: [5 @+ _2 j(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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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piaomiao 于 2007-11-10 20:53 编辑 ]
志言 发表于 2007-11-11 18: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职业具有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方方面面。风险形成的社会基础主要在于律师的整体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不高,人们对律师的工作性质和律师存在的意义不了解或存在歧见、误解。少数律师的高收入以及刑事诉讼中律师制衡公权力的职业属性致使握有权柄的某些机关和个人对律师心存嫉恨,动辄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然而在当今中国,律师的地位不高没什么可奇怪的,不用说律师,法院、检察院又何尝不是专政工具而已!, Q/ i% ^. y8 Q! \: I; }
        当然,马案的起因,身为律师的马某自身也存在有违职业规范之处,那就是,不应该以和司法人员有关系的借口来收取高额律师费。但若说他因此是诈骗,委实冤枉。因为,最终事情办成了,说明我们的马律师所言不虚啊!马律师只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说他把钱给法官了,那他不就成了行贿?不说,那好,当初收费时说是用来打点司法人员,最终没花,按照营口检方的推理逻辑,岂不又成了诈骗?马律师身陷两难之境而难以出脚。所以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然而,令人悲哀的是:久立河边而不湿鞋的律师,放眼中国之大,有几人欤 ?  为什么?因为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已经成为共识,当事人聘请律师,首先问是否和司法人员有关系,否则,他不请你!恶劣的司法环境和群魔乱舞、无序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使得老老实实靠业务水平、靠认真敬业的律师根本不能安身立命!这种局面是谁造成的?!争论到底是律师的水性杨花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的逼良为娼这样的一个鸡与蛋的问题显然是隔靴搔痒的肤浅之举。
6 B9 B9 _0 i$ g! d马某可悯、可哀、又可气,但最可哀的是中国律师、中国司法、中国法制!5 s3 v4 V, a. j8 z" C/ Q! x( {5 C* Y9 l

3 p9 d( D0 j* s, |/ \  F6 ?& N: b[ 本帖最后由 志言 于 2007-11-11 18:39 编辑 ]
 楼主| piaomiao 发表于 2007-11-16 19: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正。很多的时候律师凭着自己的真材实学也很难 打赢官司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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