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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物业管理立法 电梯内广告收益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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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路车 发表于 2009-7-12 2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报道,小区住宅违规改成门面的,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小区电梯内广告、楼宇电视广告、外墙广告等收益,均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说明会透露,条例草案将于本月21日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电梯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
小区电梯内广告的收益,到底该谁所有?《条例》草案规定,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改作他用。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住宅房改门店,可罚3万元
小区住宅楼改为餐馆等商用门面,油烟、噪声令居民苦不堪言。《条例》(草案)规定,房屋交付后,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依照法律程序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按规定,业主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收费实行两种标准
物业费到底该交多少,《条例》(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高档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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