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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拆迁安置工作人员被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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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阿仔 发表于 2009-7-12 20: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拆迁敛财拒不退赃 安徽芜湖一拆迁安置工作人员被判刑11年
新华网合肥7月8日电(记者程士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拆迁安置领导组工作人员严芳林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12万多元,并且拒不退赃,近日被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芳林系鸠江区拆迁安置领导组工作人员。严芳林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拆迁户房屋面积丈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过程中,收受贿赂12万多元。2005年10月,鸠江区官陡街道飞阳村南朱自然村地块拆迁,严芳林让南朱村村民组组长王某帮其找“好塘口”,即让那些需要特殊照顾的被拆迁户请客、送钱。王某把这一信息传出去后,一些希望得到严芳林特殊照顾的村民纷纷找王某帮忙送钱。王某分4次,为8人给严芳林转送贿赂款6万余元。严芳林依照请托人要求予以回报。鸠江区湾里街道石城社区地块拆迁时,一被拆迁户为在安置房位置方面得到照顾,先后分2次送了8000元。严芳林认为该拆迁户给钱太少,又直接向该拆迁户“借”了2500元。2005年12月,一被拆迁的养鸭户托人给严芳林送给了5000元后,直接打电话对严芳林说,知道拆迁工作人员即将开始丈量登记,他准备连夜扩建养殖棚,希望严芳林在丈量过程中予以关照。次日,严芳林等人去丈量登记时,发现确有扩建部分,并将扩建部分如数予以丈量登记。此外,严芳林在其他地块拆迁过程中也存在受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严芳林慷公共财产之慨,中饱私囊,无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拒不退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严芳林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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