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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行前领导要找出访团组负责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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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MFxUKV 发表于 2009-7-13 20: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个别单位虚报出国任务骗取批准,有的编制两套出访日程,一套虚列出国任务活动,另一套是国外实际活动,主要是观光旅游安排;有的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购买或伪造邀请函……日前,(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省外事办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紧急通知》,这些违规行为均被列为严格禁止之列,对顶风违规者,除按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因公出国(境)又现八大问题
去年以来,我省(吉林)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了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从近期工作调度和查处典型案件反映的情况看,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还很严重。个别单位党组织法纪观念淡薄,把领导干部出国当成待遇,有组织地公款出国(境)旅游;有的为了达到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目的,虚报出国任务骗取批准;有的编制两套出访日程,一套虚列出国任务活动,另一套是国外实际活动,主要是观光旅游安排;有的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购买或伪造邀请函;有的团组无视有关规定到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有的单位为规避因公审批渠道,组织党政干部持因私证件公款出国(境)旅游;一些团组出访后不提交出访总结或抄袭拼凑他人的出访总结;还有些领导干部向下属单位摊派或报销出国费用。这些问题,严重违反中央和省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制止。
行前领导要找出访团组负责人谈话
《紧急通知》中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2009年我省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和人数压缩指标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带头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种名义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建立主要领导同志同出访团组负责人行前谈话制度,提出严格要求。年底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要把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和改革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的情况,向省委、省纪委作出专项报告。各地各部门开展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纳入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严禁九种因公出访行为
严格禁止下列行为:⑴将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组织单位人员轮流出国(境);⑵虚报公务出国任务、虚列出国公务活动骗取批准;⑶通过不法渠道购买或伪造出访邀请函;⑷出访未经批准国家和地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⑸提交虚假出国(境)出访总结或不提交总结;⑹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到下属单位报销出国(境)经费;⑺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或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⑻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⑼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违纪公款出国(境)游 派出单位也将被追责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和报批手续,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对团组出访工作负起领导和管理责任。对出现违规违纪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单位,既要追究出国(境)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审核审批部门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解决审核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有无明确的公务目的、邀请单位是否相对应、邀请函(电)是否真实有效、团组人数和人员结构是否与任务相符合、行程中公务活动是否作了足够安排、访问内容是否对口、在外停留天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在团组出访前,以省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向团组负责人发函,对出访工作提出严格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外事部门要健全完善联合督查机制,对出访团组完成任务情况和是否严格执行批准日程等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对出访报告进行评估。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审核审批及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款出国(境)旅游 费用由个人承担
纪检监察、组织、外事、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顶风违规违纪的公款出国(境)旅游典型案件要从严处理。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对经查实违反规定的,除按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对违规操作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或追究法律责任。 (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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