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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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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发表于 2009-7-16 17: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7月16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影响较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一审宣判。该团伙的主犯张勋被法院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涉案金额高达7700余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勋系鞍山市下辖的台安县兴源制品厂的负责人,从2005年至2007年7月间,伙同该单位的毕君、李丽、王英梅等人,与葫芦岛市、辽阳市的朋友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相互勾结,利用台安县兴源制品厂及李丽实际经营的7家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虚开关系网。截至案发,张勋团伙涉案销项税额1700余万元,进项税额6000余万元,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系列案。这一团伙的涉案总金额之高,为辽宁省近年来此类犯罪之最。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勋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所犯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于是作出上述判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对主犯张勋判决后,法院随后将对李丽等其余多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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