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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主犯李小龙一审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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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bill 发表于 2009-7-17 07: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银川7月16日电(记者 张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16日一审判决在当地轰动一时的李小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李小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8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8万元。其余24名团伙成员和10名涉案的刑事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刑罚。
中宁县法院的判决书长达201页。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8年11月,在中宁县城逐步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李小龙、朱节为首,以被告人李学强、周飞、陆军等25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记者了解到,李小龙涉黑团伙成员除刑释解教人员外,一半以上的成员是16岁至25岁的青少年。两年多来,他们看场子、收保护费、放高利贷,替人暴力讨债,强迫他人免除债务,他们甚至用灌辣椒水、在臀部上扎针等手段折磨欠债者。
中宁县法院还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多宗罪,一审判处李小龙涉黑团伙主要骨干朱节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周飞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学强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陆军有期徒刑14年。
6月17日至19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小龙等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中宁县检察院的指控证据确凿,李小龙等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截至目前,35名被告人还未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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