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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事实成立 当事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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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ccDIt 发表于 2009-7-17 1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明警方今日(十六日)通报,今年三月发生在昆明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根据昆明警方查证,此事件中的当事人陈艳(化名)卖淫行为属实,目前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涉案的三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及治安处罚罚款。

据昆明警方新闻发言人姚志宏介绍,昆明警方在办理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查证了陈艳(化名)与幸某某(男,三十四岁,曲靖会泽人)、赵某某(男,三十二岁,昆明禄劝人)、徐某某(男,三十岁,贵州纳雍人)的卖淫嫖娼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几名嫖娼违法行为人,根据情节分别作出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罚款的处罚,对陈艳依法作出了治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三月,有此间媒体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事后,昆明警方前后对此事进行了四次通报。警方称,两名小学女生并无卖淫相关行为,但是两人的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
(二人系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唆使刘仕华的另一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三月十六日,陈艳在招嫖时被发现,刘仕华等人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

姚志宏说,此前曾在“昆明女生‘卖淫’案”中公开“认罪”的刘仕华(化名)、张安芬(化名),后来又否认容留女儿陈艳(化名)卖淫,陈艳也否认自己卖淫,系遭“胁迫、引诱”不得已而作出“认罪”。对此,昆明警方已发表过声明,警方对于刘仕华、陈艳涉嫌卖淫案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并未存在威胁与诱供的情况,其所有侦查活动受检查机关监督。

姚志宏表示,此次事件中暴露出警方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开展针对性的队伍整顿教育,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而对于事发当日,当地警方派出机构巡防人员存在方法简单、行为粗暴的情况,有关部门已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据悉,目前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闻回放
6月2日,云南媒体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是亲姐妹。3月16日,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将两人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3月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6月9日晚,昆明公安机关通报此事,称“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警方称,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后两人均被拘。

7月14日报道: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当事女孩父亲被批捕(图)

7月7日报道:昆明警方:“小学女生卖淫案”涉案人员被提请逮捕

7月6日报道: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父母翻口供
6月22日报道:云南“卖淫案”学生父母:很后悔作假(图)
6月10日报道: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结果公布

6月4日报道:昆明警方:"小学女生'卖淫'"事件执法简单粗暴
专题链接:全国开展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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