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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贩毒团伙两名主犯终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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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uaflk 发表于 2009-7-19 19: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7月19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贩卖大量冰毒的团伙进行终审宣判,其中的两名主犯于晓伍、黄成主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案的4名被告人均来自丹东地区。于晓伍今年47岁,黄成主37岁,他们与被判无期徒刑的邹强均是丹东市振兴区的无业人员。获刑14年的刘发科是丹东市下辖的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桦树甸子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4人于2007年密谋贩卖毒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晓伍、黄成主于2007年12月商定,由黄成主负责购入毒品,于晓伍负责贩卖,所获利益二人均分。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于晓伍、黄成主在丹东市金叶东方明珠小区、丹东市振兴区长存招待所、丹东市马车桥二路车站附近、丹东市国际俱乐部附近和振兴区六合小区,先后贩卖给邹强540克冰毒。
邹强为牟取利益,又将这些冰毒贩卖给他人。在此过程中,刘发科明知于晓伍、黄成主贩卖毒品,仍帮助他们贩卖170克冰毒。期间,于晓伍、黄成主还卖给刘发科30余克冰毒,并为感谢刘发科帮助贩卖,而给其1000元人民币和39克冰毒。此外,刘发科还单独贩卖17.4克冰毒。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晓伍、黄成主、邹强、刘发科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于晓伍、黄成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发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严惩,鉴于刘发科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去年12月7日,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发科不服,提起上诉。辽宁高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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