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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收押人员必须体检 有胎记、疤痕等拍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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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9394 发表于 2009-7-21 19: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看守所收押涉病涉伤人员工作,正确掌握收押条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近日,江苏警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全省看守所收押涉病涉伤人员有关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必须由医生进行。如果医生不在所里时,由负责收押的民警先进行体表检查,并填写《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相关项目。
《规定》要求,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有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负伤以及有残疾、胎记、文身、疤痕等明显体表特征时,医生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笔录》,由送押人员、收押民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签字确认。对外伤和明显体表特征,应当及时拍照固定。因辨认、取证、鉴定等办案工作需要,办案部门押解在押人员临时离开看守所的,看守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由押解人员签字确认。回所时,应再次进行体表检查。
《规定》明确指出,对患有精神病(经鉴定应负刑事责任的除外)或急性传染病的、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三种情形不予收押。
《规定》还要求,看守所应当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逐人建立健康检查和在所期间医疗档案,详细记录健康检查及羁押期间患病治疗情况。看守所应当申领医疗机构营业执照,配备相应的医务力量,设置必要的医务用房,配置必要的医疗器材。 (孙为林)
相关专题: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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