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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盐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受贿181万元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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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oilbr 发表于 2009-7-24 21: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广州7月24日电(记者孔博)利用先后在广州、佛山、东莞等地盐业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广东省东莞盐业公司原副总经理夏广海在任职期间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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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招录2.3万余政法干警报考指南同他人为多名盐贩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收受贿赂181万元。记者24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以受贿罪对夏广海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夏广海于1995年至1998年8月间任广东省盐业运销(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1998年9月至1999年6月间任佛山盐业总公司盐政科科长,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间任东莞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00年7月起任东莞盐业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夏广海利用其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或者伙同广东省盐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盐政科科长姜维彬、广东省盐业公司盐政科科长伍滨、大朗铁路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姜维彬、伍滨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为陈义林、陈晓红、谢国秋等人违规贩运、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和保护,并收受贿赂。
              
         
        
      
      
         
           
               
1997年底至1998年初,夏广海联系伍滨、黄某某,共同为盐贩陈晓红在广州大朗货场贩运、装卸私盐提供保护,并分多次收受了陈晓红贿送的“保护费”共计12万元,夏广海分给伍滨和黄某某各4万元。
1998年至1999年,夏广海通过伍滨、姜维彬在广州地区负责盐政执法的职务行为,为谢国秋在广州石围塘铁路专用线货场内违规为盐贩装卸、运输私盐提供帮助,并收受谢国秋贿送的2万元。
1999年至2001年,夏广海伙同伍滨、姜维彬,为盐贩陈义林在广州氮肥厂铁路专用线货场等地违规贩运、装卸私盐提供保护,并分多次收受了陈义林贿送的“保护费”共计180万元,夏广海分别分给姜维彬、伍滨9万元和11万元。
2001年初,夏广海通过伍滨、姜维彬的职务行为,为陈晓红在广州茅山货场违规贩运、装卸私盐提供保护,并分多次收受了陈晓红贿送的15万元。
2008年3月18日,夏广海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并于此后退出赃款1215228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广海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其个人所得的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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