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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数百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成无人过问的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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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200y 发表于 2009-9-10 08: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哈尔滨,不少出租车“买断”承包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矛盾凸显:前者欲将出租车的经营权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者则千方百计保有这块特许利益。关键时刻,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法院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但面对这一涉及面广复杂的究竟该谁出面调处双方矛盾、利益平衡难的社会矛盾,双方竟互想踢起了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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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台出租车面临经营权纠纷
据了解,在哈尔滨市1.2万台出租车中,就有几百台出租车面临经营权纠纷,涉及正业、商银、中德、农垦、飞达二公司等多家出租车公司。目前,哈尔滨出租车公司使用的出租车经营权是政府以“特许经营”方式转让的,即政府将出租车经营权授予特定公司,公司再向出租车司机出售营运证,收取租车费和管理费。在哈尔滨,一些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买断”合同的承包人认为营运期满后,经营权应归到自己名下,并为此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
现年31岁的黄昌东告诉记者,他是中德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的一位承包人。2006年6月高利贷款8万元从中德公司一位承包人手里买来一台二手捷达车,并与中德公司签订了“买断使用权”的合同,运营三年后他提出将经营权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中德公司不同意。他只好多次到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交通局让他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却不立案,无奈之下他又多次进京上访,2009年3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立案,最近下的裁决又把问题推给了交通局。
出租车司机孙新愁容满面地说:“我的情况比黄昌东还糟,多次反映情况也没立上案。现在已经9月初了,再过两个月我的车就到更新期了,公司提出要收回重新发包。这台车是我花16万多的高价买断来的,拼上一条命也得把经营权要回来。”
  经营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审判范围?
采访中,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法院都认为这个问题必须想办法抓紧解决,前者认为“应畅通法律诉求通道,通过司法手段化解纠纷”,后者提出“司法审判代替不了行业管理,交通部门应出面调处”。
哈尔滨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经营权纠纷已经成为出租车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主要诱因,因此必须抓紧想办法解决“历史上我们曾跟法院紧密配合,依法处理了很多经营权纠纷案,效果很好,因此我们认为鉴于经营权纠纷起因是合同纠纷,交通部门无法就财产转移、处置进行调处,因此由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审判类似案件,我们则全力配合法院做好审判后的行业稳定工作,才能维护好这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出租车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不是合同纠纷那么简单,法院受理案件是用民事审判的手段替代了行政管理,以前为此还遭到上级法院的批评。之后开始采取过渡办法,已经受理的案件转回交通部门调处。最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不属于法院的审判范围”,从此不再受理类似案件。
是否属判决范围,法律工作者意见并不一致
受访的法律工作者提出,经营权纠纷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行业许可,又涉及合同纠纷,同时又是各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纠葛点,至今国家、省市都没有对此问题的明确答复。行业维权者彭占中和法学教授李华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曾代理过多起出租车经营权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彭占中认为,出租车承包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起因是合同纠纷,受理部门理应是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认定合同有效无效也应是法院。
黑龙江省人**制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李华菊告诉记者,经营权纠纷确实比较复杂,它跟买车、买房和买冰箱等截然不同,它的转让必须经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否则就是无效的合同。因此,她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允许经营权分割到个人,如果允许,经营权完全可以转到承包者个人名下;如果不允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明确答复承包人“买断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予支持,需要交通部门重新审查、重新办证。对于“经营权纠纷”的过错方,她认为承包人可以起诉相关管理部门以追偿损失。(记者:颜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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