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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法律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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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9-10-15 17: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南昌10月15日电(记者林艳兴)“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江西省财政厅日前下达了1000万元法律援助经费,专门用于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办案。这是江西省连续第二年安排1000万元法律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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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起,江西省财政就设立了100万元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每年与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一同分配至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实施法律援助。2008年,江西省将法律援助纳入公共财政,并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在专项经费的支持下,江西帮助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选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省基层司法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由2006年的3894件上升至2008年的10921件,案件结案数由2006年的3513件上升至2008年的10558件。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法律援助经费用来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等;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等。
目前,江西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具体标准为:在本市区、本县(市、区)办案的,每件刑事案件补贴200-600元,民事案件补贴300-800元;本省跨设区市、跨县(市、区)办案的,刑事案件补贴300-800元,民事案件补贴500-1200元;跨省的则补贴600-1200元;属群体上访、跨年度的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及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支出数额较大的案件,则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在确定标准的2倍内支付补贴。
江西省还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将不予支付办案补贴: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私自收取受援人及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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