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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还能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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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jnv 发表于 2009-11-2 13: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王仁贵
从近来不少案例看,在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同时,犯罪年龄也越来越小,犯罪手段呈现成人化、暴力化趋势;暴力色情文化、仇恨意识等泛滥于未成年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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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业内专家的分析认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尚未真正深入人心。为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甚至成为国家的栋梁。然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在良好冀望的驱动下给予正确、善意的引导,也有赖于政府和社会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土壤。而后者则需要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目前,整个社会缺乏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系统的现状需要切实的改观。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让空泛的法律变成“白条”。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尚显粗放,对一些现象无法可依,无法可管。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虽然规定了一些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等条例,但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反观其他国家,未成年人饮酒是为多数国家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英国最低饮酒年龄为18岁,该国政府要求酒吧和零售商必须查看年轻顾客的身份证,确保他们年满18周岁。有的国家规定,如果商家怀疑购买酒类者是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如果购买者拒绝出示,商家可以拒绝出售。如果有人发现未成年人在酒吧里喝酒,或者超市把酒卖给了穿校服的孩子,就可以给警察或工商部门打电话,违法商贩将受到包括吊销执照、罚款等严厉的处罚。
要赋予并维护儿童的特殊权利。不少国家法律都赋予儿童许多特殊权利,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我国儿童由于缺乏法定特权,一些危害儿童的现象大行其道。在瑞典,早在1991年就颁布法律,全面禁止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认为向儿童做广告是不道德的。诸如许多少儿产品的广告,利用卡通人物、漂亮的画面煽动少儿购买欲望等被不少国家视为违法行为,在我国也理当禁止,相应的管理措施也需要出台。
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世界多数国家已有的这一制度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未成年人一旦成年后,其在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或者一笔勾销,或者封存不准随意查询;在应聘职务时,可以声称无犯罪记录而不视为撒谎。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不会因为未成年时的幼稚举动而影响其一生轨迹的举措,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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