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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宣判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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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良 发表于 2009-11-20 15: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姜琳)遗憾的是,由于至今“钓鱼执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有关方面也迟迟未给出详细解释,专家学者观点也各不相同,直接造成在类似事件中当事方和社会公众“各执一词,你吵我嚷”的局面。
据了解,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的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但在我国还没有定论,也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仅简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事实手段和方法,却没有具体要求;取证过程是否要亮明身份,也无明文规定。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倒是规定了,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如果仅是“微服私访”且不对被调查者威逼利诱,这样的“钓鱼执法”是否能合法使用?>>详细

张晖的代理律师郝劲松到达庭审现场。徐媛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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