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已经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他认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仍沿用1997年的5000元起刑点已不合时宜。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
支持者认为,适当调整起刑点,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其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反对者认为,提高起刑点是贪腐犯罪司法防线的倒退和妥协,必将恶化目前已经严峻的反腐形势。
那么,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到底该不该调整?是应随着经济发展水涨船高,还是应对贪腐行为“零容忍”?如何才能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这些话题再次进入了公众讨论的视野。
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1997年的时候,老百姓一个月才挣几百块,而现在的工资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现在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打击贪污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提高了起刑点对打击贪污腐败毫无帮助,现在提高起刑点不合时宜。
———知名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
5000元是否作为贪污罪的起刑点,要由全国人大立法表决。但即使提升了,也并不表示,5000元以下的贪污不受惩罚。
———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