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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不服处罚欲告交通支队 诉状无本人签名被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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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曾 发表于 2009-11-20 15: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杰诉称,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不当,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中还称,周杰离开现场系诊治伤情,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其离开现场并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因此不应承担逃逸的责任。
昨天下午,朝阳法院立案庭经过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周杰对《交通责任认定书》无权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其代理人对起诉文书进行了修改,但因改后的诉状无周杰本人签名,被立案法官劝回。
“周杰撞车事故”追踪报道
今年6月2日凌晨,周杰驾车在高碑店北路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7月1日,朝阳交通支队做出《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属弃车逃逸行为; 7月26日,朝阳交通支队决定对周杰罚款1800元,并处五日行政拘留。周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张蕾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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